【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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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已于2004年3月14日公布施行,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宪法有关征用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要修改。这一修正,必将对相关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我国确立征收征用制度的意义为:从理论角度,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与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在现实层面,方便制约国家权力、保护公民个人权利,规范现有的混乱局面。总结起来我国现行征收征用制度存在如下问题: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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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已于2004年3月14日公布施行,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宪法有关征用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要修改。这一修正,必将对相关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我国确立征收征用制度的意义为:从理论角度,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与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在现实层面,方便制约国家权力、保护公民个人权利,规范现有的混乱局面。总结起来我国现行征收征用制度存在如下问题:公共利益、征收、征用等概念混乱不清;轻视科学的征收征用程序,缺乏完善的补偿制度。针对这一情况,有必要对相关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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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建设的推进,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行政补偿纠纷层出不穷。其中很大一部分纠纷的发生都是因为补偿的范围不清,双方意见不一而引起的,即人们对哪些主体遭受非违法行政行为的损害、哪些原因引起的损失、哪些受损的权益该给予补偿等问题没有统一的认识。这些问题正在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一个焦点,甚至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完善的行政补偿制度可以消解相当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清晰明了的行政补偿范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迁,带来了政府施政手段的变化,政府的管制方式日益呈现出民主化、多样性的特征,行政强制的权威和色彩逐渐淡化,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失效双重缺陷的一种有效补救方法,被经常、广泛地运用于各个行政管理领域。其中,行政奖励作为政府促进社会效益和行政效率而采取的积极行政措施,适应了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体现出激励、平等、合作、共
抽象行政行为是当今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分析。抽象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尽管它不是法律,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形式特征。因此,抽象行政行为的经济分析和法律的经济分析有异曲同工之缘。 法律经济学以“个人理性”及相应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作为其研究方
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自身的特点,需要科技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对与社会公益密切相关的各种科技事务进行调控,目的在于合理的配置各种科技资源,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普遍提高全社会的科技水平,实现国家的科技发展目标,而调整科技行政关系就成为科技行政法的重要职能。行政法体系中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科技行政法则是行政法在科技领域的具体化与专门化。由于科技行政法理论研究的缺陷,我国科技行政立法还十
一、选题意义和研究目的 私产应该得到保护乃现代行政法治应有之义。通过有效的私产保护、深化市场改革、确立有效的产权制度;壮大中产阶层、培育市民社会,行政法治才有可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健全和发展。同时,行政法治的健全与完善又会进一步反作用于私产保护,为其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和制度空间。二者的互动其实是国家与社会平衡和良性运作。 针对私产保护,学者论述颇多,既有公法上的保护,又有私法上的保护,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公共行政事务的不断扩张,政府部门的数量也随之增加。在法治主义的今天,法治政府还应该是一个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我们正在进行的政府改革的目标,也是建立一个精简、高效、体现民主行政,一心为公的政府。因此,对行政权行使者的行政机关而言,如何对其进行法律上的规制也就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行政法人制度是针对目前行政机关被分裂为行政主体和机关法人这两种身份而提出的。行政主体理论
涉黑权力腐败是行政权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结合的腐败,它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公职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互勾结,权力腐败与涉黑犯罪联姻,不仅给社会政治、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极大的危害,同时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廉洁形象。为此,我们要认真吸取已经发生的涉黑腐败案件的教训,完善法制,加强监督,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构建合理的制约机制,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失去滋生的条
机动车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机动车保有数量急剧增加的同时,道路交通事故也呈现大幅增长的趋势,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和赔偿金额不断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被提上了日程。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推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处理上,修改了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在我国实施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由于与强制保险制度配套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要到2006年7月1日才正式实施,该规定引发了现阶段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否应实行
本文通过对研究政策过程的三种理论框架,即阶段启发、多源流以及制度性理性选择框架的比较分析,认为这三种框架都缺乏对伦理的整体关注,这不仅增加了各框架的缺撼,而且也降低了其应用价值。而文中通过考察各理论框架对伦理研究的缺失,及借鉴其在理论研究中的有关方法,提出了一种综合研究和考察公共政策中伦理问题的框架式思路。 即通过考察伦理在社会领域的形成,经规范伦理分析、政治流的过滤及政策流的实施,而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