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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目的在于对唐代分司东都、东都留守以及河南府县制度进行较全面的考索,从而在制度方面展示洛阳在唐代社会的独特之处。唐代分司官自清人王鸣盛论述之后,就深度而言,还没有学者超出他的水平。本文详搜资料,力图更全面地展示分司制度,纠正以往的片面之论。东都留守、河南府县是在严耕望、张荣芳、张创新等概论方镇、府、县制度的基础上,具体论述东都留守制度以及河南府县制度。这两个领域此前尚无学者作深入全面的研究。 在“分司制度”篇中,首先概述了分司制度发展的全过程,并且于“留司”、“分司”之不同进行了考辨。可知,以安史之乱为界,此制度分为“留司”阶段和“分司”阶段。留司阶段为制度的形成阶段。“留司”为皇帝不驻此都之时,留下来处理公务的中央机关,可指东都亦可指西京,此时之留司有实足之权。在分司阶段,“分司”指从中央政权半独立出来,在东都各司留驻的百官体系。此体系因失去了与皇权的紧密联系,因而职权不同程度有所削弱。 其次,复原了分司体系。这一工作展示了分司体系存在的完整性并且揭示了分司各个部门其职权的存留并不划一,而是呈复杂状态。最后,从分司缓解了入仕与做官的紧张状况;分司的福利功能;分司在政治活动中的微妙功能等方面说明了分司体系存在的必要性。 在“留守”篇第一部分,考察了从北朝到唐初的政治形势发展的大背景下洛阳作为都城的利弊及东都留守的渊源。在第二部分中,论述了留守的职权及其文武僚佐。留守职权的特殊之处是,作为皇权的代表是东都百官之长,并处理皇帝临时交给的事务;而留守同时又是东都畿汝洲这一方镇的军政长官,又有其地方性。留守的僚佐情况很复杂,目前仅限于列举,未能做更细致的分类。在第三部分,将留守职权变迁过程划为四个阶段:显庆二年至开元;开元天宝年间;至德至元和;元和中期至昭宗东迁。 在“河南府”篇,首先对河南尹的职权作了考证并分析了河南尹以清静为治的原因。其次,考索了河南府僚佐河南少尹、司录参军、户曹参军的职权。接着分析了河南令、洛阳令以法治为其政绩的原因。最后考述了河南府县低品官作为入仕官所具有的优势。 本文的最后一个部分为推论部分。一,既然在唐代洛阳存在着分司百官、留守府各僚佐、河南府僚佐以及各种使职官,那么东都肯定为长安之外拥有官 位最多的一个地域。二,分司百官、留守僚佐的职事相对清闲,故从事文化活 动的时间可能较多,政治斗争相对的可能较少;三,东都低品官位作为入仕官 位可为以后仕途奠定一个良好开端,所以颇能吸引青年才俊,而这些才俊出将 入相后也会以曾任东都官为荣。从以上三个推论更进一步可推断:东都的城市 个性肯定与其他城市不同;在此社会文化氛围之中成长的官僚可能形成一种势 一P而影响了晚唐、五代、宋初之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