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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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正式颁布,使得遗嘱信托再次被人们关注,作为一种新型管理遗产方式,遗嘱信托相较于通过继承、遗赠管理遗产更为灵活。遗嘱信托能够减少家庭矛盾,在确保委托人意愿得到落实同时,还能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如何将遗嘱信托真正落地显得尤为重要。遗嘱信托生效时,意味着委托人已消亡,仅剩受益人和受托人,二者的权利义务是该法律关系重点调整的内容。而信托的特殊构造,使得二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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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正式颁布,使得遗嘱信托再次被人们关注,作为一种新型管理遗产方式,遗嘱信托相较于通过继承、遗赠管理遗产更为灵活。遗嘱信托能够减少家庭矛盾,在确保委托人意愿得到落实同时,还能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如何将遗嘱信托真正落地显得尤为重要。遗嘱信托生效时,意味着委托人已消亡,仅剩受益人和受托人,二者的权利义务是该法律关系重点调整的内容。而信托的特殊构造,使得二者处在不平等的地位,受托人处于主导地位且受益人所依附在信托财产上的收益即委托人设立信托目的之实现,均依赖于受托人履行信托的信义义务。对于遗嘱信托受托人,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对其信义义务的规定十分抽象模糊,缺乏系统性和明确性,增加了受托人侵害受益人利益的可能性,同时无法为受托人履行信义义务提供确的行为标准。在此背景下,笔者以遗嘱信托受托人的信义义务为切入点,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并分析其存在的缺陷,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或地区在遗嘱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上的规定进行比较,总结出对我国有益的立法经验,从而为完善我国遗嘱信托受托人的信义义务的内容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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