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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触电纠纷案件的发展趋势来看,触电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种类繁多,由于这一类案件涉及的法律主体较多,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十分繁杂,导致出现同类不同判的案例。《侵权责任法》生效后,提出了用“经营者”这个词来替代传统意义上的“电力设备的产权责任人”。但是从《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具体条文,以及从《侵权责任法》的整体来看,并没有对“经营者”予以进一步的解释或定义,从而导致人们对经营者的理解出现不一致,比如:发电企业是不是经营者?供电企业在哪段高压线路上才是经营者?用电方是不是经营者等?基于此,有必要对《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中“经营者”的概念进行探讨,进一步确定谁才是高压电的“经营者”,做到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一般侵权责任中,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但是在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中,因为其是高度危险所造成的侵权,所以无过错责任原则是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对于高压电以外的电力致人损害的情形,我们国家的民事法律体系之中并没有做出单独的规定,因此应该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责任的追究。对于低压触电而言,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理“谁主张,谁举证”来适用。在发生触电人身损害后,以下条件是电力设备“经营者”的免责事由。一是不可抗力是且是触电侵权事故的唯一因素;假如除不可抗力外,还有其他因素导致触电侵权事故,比如人为因素等,这种情况下电力公司需要负相应的责任。二是受害人故意,包括受害人在主观上存在以触电形式来进行自杀、自残;受害人为获取利益而进行盗窃等非法行为时所引起的触电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