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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儒家化,就是根据儒家所强调的伦理思想、宗法思想,纳入到封建统治的法条、律令之中,从而使封建律法的指导思想与立法根据以儒家伦理为主。自汉儒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想提出以来,中国古代封建律法日趋受到儒家思想的渗透,儒家伦理也渐渐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春秋决狱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序幕,经过汉代及魏晋南北朝的深入发展,直至隋唐时期封建法律的儒家化达到了顶峰。封建律法的儒家化,是中国法律体系最突出也是最具特色的表现形式,唐朝是法律儒家化定型的一个关键时期,尤其《唐律疏议》的制定,是我国古代封建律法的经典之作,对其后历代封建王朝乃至当今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有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对其进行深层次的探索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