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案件的错误大部分原因在侦查程序,因而,如何合理地规制侦查权就成为一个核心问题。为了抑制恣意的侦查权的行使,有必要赋予辩方广泛的辩护权以对抗侦查权,而保障辩护权对侦查权的制约就成为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对比国外保障辩护权对侦查权制约,发现我国的保障辩护权对侦查权制约存在很多问题,如侦查权过于强大并基本上不受制约,辩方的力量过于弱小,不能形成对侦查权的有效制约,辩护权的内容过于简单等等,通过中外比较研究,发现并解决这些问题是本文的目标。在我国,保障辩护权对侦查权制约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理论上,通过分析权力的本源,得出公民权利具有至上性,侦查权不能处于“上位”,辩方与控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而,必须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不能为了侦查的需要而给辩护权的行使设置障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必须充分得到保障,并以此为理念来设计侦查程序的基本构造。在实践中,侦查阶段成为问题的集中地,关键在于侦查程序的制度设计出现了偏差,忽视辩护权的有效行使,致使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限制辩护权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因而,有必要加强侦查程序的辩护权,使侦查权受到有效制约。本文正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章为侦查权概述。侦查权的本质应该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侦查权的行使特点有:侧重于效率、具有强烈的追诉倾向、单方面性、积极主动性以及自由裁量权大等,容易导致了犯罪嫌疑人地位的恶化。第二章为保障辩护权对侦查权进行制约的理论基础。包括权力制约理论、人权保障理论和正当程序理论三项内容。第三章为保障辩护权对侦查权进行制约的现实基础。包括侦查权的扩张、侦查权的滥用、侦查程序的秘密性、异化的考评机制四项内容。第四章为辩护权对侦查权制约概述。对侦查权制约的方式有很多种,但辩护权对侦查权进行制约有明显的优势:犯罪嫌疑人的命运与侦查权密切相关;犯罪嫌疑人最清楚自己的哪些权利受到侦查权的侵犯;客观义务也不能否定辩护权的制约。应该让辩护权在侦查的一开始就对侦查权进行制约,但是,辩护权对侦查权的制约有一定的弱点,如有限性、不具有强制性以及制约的依赖性。第五章为保障辩护权对侦查权制约的要素。包括辩护权要有法律的明确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才“师出有名”;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实行辩护人制度,弥补犯罪嫌疑人自身条件的限制,以实现控辩平等,加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侦查权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要让犯罪嫌疑人有法律救济渠道。第六章为国外保障辩护权对侦查权的制约。西方法治国家的司法实践是:辩护权要有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有告知义务;重视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制度如值班律师制度;程序性制裁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诉讼行为无效制度。第七章为我国保障辩护权对侦查权制约的现状。法律规定了一些辩护权;有告知义务的司法解释;辩护人制度有法律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于程序性制裁的法律规定。第八章为我国保障辩护权对侦查权制约的不足与完善。首先,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被告人的辩护权,应该增加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侦查权过于强大并基本不受侦控方以外的制约;辩护权的内容不完整。其次,我国的告知义务内容很少,应增加内容;告知在侦查机关讯问之后,应提前到讯问前;要有明确的告知程序。再次,公诉案件辩护人行使辩护权应从侦查开始;侦查阶段律师的称谓只能是辩护人;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获得法律援助困难较大等问题。最后,现行法律最大的不足是缺少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和救济,既要加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要建立诉讼行为无效制度,才能真正保障辩护权对侦查权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