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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物业管理条例》颁布,我国首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构建起了业主自治机制。《物权法》第76条规定在建筑区划内,归属共有或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赋予了业主表决权。业主表决权的行使关乎业主利益和业主自治成效,因此要注重对该权利的保护。然而,就实践来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侵害业主表决权事件与日俱增且业主难以获得救济,这很大程度上源于我国业主表决权保护尚不完善。因此,亟待结合我国业主表决权保护的现状与表决权受侵害的实际情况,发现表决权保护存在的不足并进行分析论证,并结合国内外有益经验,提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业主表决权保护的具体细则。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首先,梳理并总结业主表决权保护在立法和司法中的现状及问题,发现表决权保护存在的不足。业主表决权保护的立法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业主表决程序性规定不足且缺乏监督,导致表决过程中易出现违法违规现象;二是多数决表决规则无法兼顾少数业主的特殊权益,致使部分业主为维护其表决权及其它权益,不可避免地走入救济层面;三是业主表决权的救济渠道单一,私力救济式微,公力救济不足。业主表决权保护在司法层面的困境主要体现在撤销权救济方式的救济效能不足。其次,阐述了业主表决权的内涵、性质、权利保护的正当性及保护的内容等基本理论。业主表决权是指小区专有部分所有权人通过当场、书面、网络等合理方式对立法、自治规约规定或经一定比例的业主提议的,属于小区公共管理领域内的事项表明赞同、反对或者其它态度的权利。该权利具有自治性、程序性和公益性。权利保护的正当性是源于业主自治理论和利益平衡理论。并指出为了保护业主表决权,需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与表达权。再次,结合业主表决权保护不足的成因分析和权利实现的内容可知,业主表决权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保护。第一,基于业主自治理论加强对小区表决活动的监督,督促业主大会、业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二,基于私法程序理论规范业主表决权的行使程序,广义的业主表决权的行使程序包含前期召集程序,议事程序以及最终的表决程序,应当对以上三个程序中的关键性事项及步骤作出必要规定;第三,基于利益平衡理论矫正多数决规则的缺陷,不仅要注重保护少数特殊权益业主的表决权,也要维护多数业主行使表决权形成的来之不易的表决结果。最后,基于上述理论及方法,对业主表决权保护制度进行完善。在事前保护方面,主张通过完善外部监督审查机制,同时在内部设立多方参与的业主监督委员会或引进第三方监督机构对业主表决过程和内容进行监督;通过适度规定表决权行使的程序性事项并明确规定会议记录需记载表决的关键性内容为业主表决权提供程序性保护;通过确立特定事项业主表决通过规则保护少数业主的表决权。在私力救济层面,赋予业主表决异议权;在公力救济层面,确定业主表决权纠纷民事案由,增设表决无效与不成立情形,设立业主表决程序瑕疵补正规则平衡个人利益与小区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