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二次世界大战后,科学技术在农业领域有了长足的发展,人们意识到优良的植物新品种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植物育种者为维护自身利益,开始竭力主张将植物新品种纳入法律保护范畴。目前国际上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有两种方式: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两种保护方式各有利弊,在国际条约中均有所体现。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成为各国在经济合作谈判中必不可少的焦点内容。在此背景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知识产权体系中的一部分,从一国的国内保护逐渐发展为多国合作保护、区域保护、国际保护。本文从相关国际条约角度出发,探讨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国际中的发展、保护框架和趋势等,以此为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借鉴。文章最后立足中国现阶段植物新品种保护状况,结合中国国情,论述了中国与国际立法上的差距及中国今后应对的立场。论文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目前各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方式,以及对植物新品种以植物新品种权和专利权保护的基本内容,比较了两者保护方式的优劣。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植物新品种保护从国内立法到以国际条约形式保护的发展历程,相关的国际条约有《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以下简称为UPOV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为Trips协议)、《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为CBD公约)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以下简称为ITPGR条约)等,重点介绍了UPOV公约和Trips协议,以及国际条约中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阐述了UPOV公约的缘起及其1978文本和1991文本的比较,Trips协议27.3(b)条的审查过程。第三部分阐释了当前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领域中的国际发展趋势,包括植物新品种“源”的保护问题,转基因植物的保护问题,以及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倾向明显,为下一部分国际条约反观中国现状作铺垫。第四部分是本文最终的写作目的,这一部分主要立足中国实际,介绍了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现状、实施现状等,结合国际条约中的立法内容,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