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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新常态之下,大量企业纷纷着手调整生产经营或组织结构,以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更大空间,这给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造成了很大影响,有时甚至使劳动关系难以为继。在此背景下,企业常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条款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该条款的适用极容易引起劳资双方的劳动纠纷,而且因裁判标准的不明确、不统一,司法实践中围绕何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争议与矛盾不断。为厘清究竟何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适用于何种具体情形,本论文将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基础之上挖掘与探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立法背景、理论依据及适用现状等,从而明确其内涵与外延,并且更深刻地理解与更恰当地适用该条款。具体而言,论文正文将分为五章。第一章论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条款的立法背景与法律解释,从解雇理论的发展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分析制定该条款的必要性,并且梳理相关的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以归纳目前已有的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各种认识。第二章收集整理司法实务中的有关案例,得出触发“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条款适用争议的情境或场合,并比较分析相似场合下不同的司法裁判结果,发掘实践中争议与矛盾的症结所在。第三章提取“客观情况”与“重大变化”两个关键词,通过与近似制度和概念的对比明确“客观情况”的含义,并从程度与影响两方面讨论何为“重大变化”,总结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内涵。第四章将可能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情形分为用人单位搬迁、主体变更与调整生产经营三类,并分别提出判断标准,划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外延。第五章在前四章的研究结果之上,就如何解释与运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条款的问题向司法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提出了笔者个人的看法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