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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作出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决定后,高等职业教育进入了蓬勃发展的阶段。2010年9月,全国高职改革与发展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会议提出,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高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迎来了发展的“春天”。高等职业教育作为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高等教育的一个新的类型,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办学规模已占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其已成为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主力军和基本阵地。但是高等职业教育在其迅猛发展的同时,相关理论基础、法律法规建设显得相对滞后,如何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律,完善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制度,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至今,我国还没有制定独立和专门的法律全面的规范高等职业教育,另外,目前已有的关于高等职业教育建设和发展的法律法规条文规定,在内容上比较笼统,表述不具体,原则性较强,比较抽象,缺乏具体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因而难以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较大的规范和促进作用。因此,要进一步保障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制。在高等职业教育法制建设过程中,应积极吸收借鉴国外高等职业教育法制建设的普遍经验,并结合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法制化道路。要针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制建设比较滞后、现行法律法规具有依附性和零散性、刚性规定严重不足、法制建设环境先天不足等问题,重视高等职业教育法制专门化、系统化;进一步改进立法技术,增强高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操作性;抓住职业教育法制建设的主要矛盾,体现高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时代性和权威性;大力营造高等职业教育法制建设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