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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通过对鄂东南沼村公共品供给状况的考察,揭示一个民间公益组织——理事会的运行机制及其行动能力,并由此展开分析其社会基础,最后讨论了公共品供给制度与村庄社会基础的关系问题。
首先,从农田水利、生活用水及村庄道路、村庄环境等三个方面概述了沼村物质性公共品的供给现状,展现出自2005年理事会成立以后,通过民间集资和上级部门支援,沼村公共品供给状况的积极变化。
其次,详细陈列了修路、电改和新农村建设三件大事,在叙事过程中着重突出了理事会、村两委、镇政府和普通村民的互动、协作与冲突,表明理事会的行动能力受其自身及村庄内外多种因素的约制。
再次,分析了理事会的组织机制,辨析出其与村庄社会结构的密切关联,然后从地方性公私观念切入,将村庄社会结构区分为四个公私层级:小私、大私、小公与大公,指出村民对各层级的认同程度不同,而理事会兼具大私孕生的“认同感”和大公赋予的“合法性”,认为这是理事会行动能力的基本保障。
又次,转入对村庄社会结构和地方性知识的分析,在辨析出房头结构的基础性力量后,从特殊的公正与权威观、村庄权威生产和村庄的“当地感”“我们感”三个角度阐释了房头结构对地方性规范和价值的决定性影响,认为这是理解公共品供给状况的基础。
最后,结合沼村公共品供给中存在的问题,对现有供给制度进行了若干反思,提出强化乡村基层组织作为供给主体的作用、民间组织定位于表达需求偏好和评价监督机制等建议,并认为公共品供给要特别注意发掘和保护村庄现存的合作资源,并且在资源注入时体现农民的需求选择,这是公共品供给制度改革要尤为注意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