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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的最后72年,自然灾害频发,本文在第一章中分别对旱灾、水灾、黄运洪灾、风灾、雹灾、地震、瘟疫、潮灾等几种常见灾害进行简要分析。几种灾害中以水、旱、洪三种灾害的破坏力最为强劲,旱灾的发生概率更是高达97%,平均每年成灾17县次,堪称晚清山东第一大灾,光绪年间的丁戊奇荒,1876-1878年的三年内成灾234州县,人口损失将近200万,水灾、洪灾也是破坏力极强的灾害,尤其以1855年黄河改道,四省水患基本集于山东一省,当年成灾六分以上者超过7000个,灾民超过700万。结合几种常见灾害的发生规律可以看出晚清山东灾害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各种灾害频发、破坏力极大。第二,灾害群发,各种灾害常常同时并发。第三,各种灾害呈现明显的时空分布特性。第四,有着明显的平静期和淡定期。第五,“天灾论”与“人祸论”并存。几种灾害之中又分为三类,第一类,地震、潮灾、风灾、雹灾。由“天灾”造成,且频率不断加快。第二类,水灾、旱灾。这两类灾害的发生都是降水量直接造成,也属“天灾”,但发生频率与前期相比较为稳定,未呈现明显的加快趋势。整个清代旱灾平均1.2年一遇,水灾平均1.1年一遇,而在晚清72年间旱灾发生70年次,平均1.0年一遇,水灾发生68年次,平均1.1年一遇。第三类,黄运洪灾。“人祸”影响尤其严重,这也是晚清灾害相较于前期最为不同的一点。晚清时期洪灾本就频发,河官偷工减料,中饱私囊使得贪腐严重,河工逐渐崩坏,河工决口更加频繁,整个清代山东黄运洪灾平均2.3年一遇,晚清则是1.8年一遇,频率明显加快。为更好的理解晚清河工败坏的内在原因,本文着眼于贯穿清朝前后的两次河务分治,从雍正年间,河务一分为三到晚清黄河改道,山东巡抚被迫兼理河官,围绕着山东河务开始了两条主线,一条便是中央的新道故道之争,另一条便是山东灾情的不断扩大,前后持续数十年,直到光绪年间,最终以新道派压倒故道派,山东河务治理走向地方化而结束。山东河工陷入了不断完善但又频繁决口的死循环,黄河改道后,山东河务基本被弃置,实质上反映了河务系统的混乱、地方权力的膨胀和苏鲁两省地位的差别,尤其苏鲁两省在地位上的变换更是交错着漕运难兴、国运危机、大兴洋务的时代背景,无论哪件大事,不幸的是山东河务始终不是被重视的那个,也就注定了晚清山东河务的悲剧。或许从晚清河务分设之时就注定了山东河务的崩溃命运吧。最后介绍的是灾害对于当时社会的几个重要影响,首先是直接影响,一方面,灾害频发使得局部人口锐减,人口增长率降低,晚清山东自然灾害的发生频次较高的地区,往往是人口密度较高的地区,另一方面,山东“地少人稠”,灾害频发难以生存,“流民”只得进行人口迁徙,从迁徙方向来看,远距离的是“闯关东”、“走关中”,极大的促进了当地的开发,也缓解了迁出地的人口压力,促进了山东与迁入地的精神文化交流,短距离的则是为躲避洪灾或者出于赈济、三角洲等原因的吸引。“流民”规模不断扩大,清政府无力赈灾但却禁止灾民流动,强迫灾民返回原籍,忍受饥饿,坐以待毙,从而激化了社会固有矛盾,使原本稳定的社会关系失调,若再有人加以组织和利用,濒临绝境的农民就会奋起反击,社会骚乱和暴动频繁发生,捻军、土匪、抗捐抗税、义和团等斗争纷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