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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攻击防御行为(以下可简称“攻击防御行为”),是民事诉讼行为互动协调的具体形式,是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重要内容,是体现程序主体性原则的载体,是实现法院公正裁判的基础。攻击防御行为是当事人实施的一种重要的民事诉讼行为,其本质是一种取效性诉讼行为,它在诉讼程序中可表现为多种形式,如事实主张、抗辩、证明等。攻击防御行为不仅体现为当事人之间诉讼行为的冲突与互动,还体现为当事人诉讼行为对法院诉讼行为(审判行为)的制约与协调。本文试图以协同主义为理念,以诉讼行为论为基础,借助比较法的视野来建构攻击防御行为基本理论框架;试图以我国的现行立法为根据,反思我国的相关诉讼理论,同时借鉴域外立法以期建立攻击防御行为基本规则体系。本文共计三万六千余字,除引言和结语外,用四个部分来探讨和研究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攻击防御行为。引言部分,介绍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攻击防御行为,并概括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攻击防御行为理论是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朝向精细化发展的表现;攻击防御行为是促进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优化诉讼策略、避免诉讼突袭的有效手段。此外,引言部分还表明了本文所运用的两种研究方法,即法解释学方法和比较法学方法。
第一部分,系统论述民事诉讼当事人攻击防御行为的基本理论,包括攻击防御行为的概念、本质、理论基础及其程序机能。本文认为,攻击防御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本案审理阶段运用诉讼资料实施的事实上的主张,以及在该主张产生争议时当事人运用证据资料进行的证明,其本质是当事人实施的取效性诉讼行为。一方面,在协同主义理念下,攻击防御行为的运行需以辩论主义为基础,以证明责任为动力,并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补充,以法官释明权为保障。另一方面,攻击防御行为又发挥着发现案件真实、避免诉讼突袭以及体现当事人程序主体性、激发当事人程序积极性进而推动诉讼进程等程序机能。
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攻击防御行为理论。大陆法系以德、法、日三国为代表,其攻击防御行为理论均主要建立在辩论主义基础上。其中,德国是诉讼行为理论也是攻击防御行为理论的发源地,日本的攻击防御行为理论在承继德国理论的基础上又不断的精细化。英美法系攻击防御行为理论则是其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必然产物,其完备的审前程序为攻击防御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有效的程序保障。
第三部分,初步反思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攻击防御行为的理论基础。重点论述我国的辩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责任理论以及诉讼模式理论对攻击防御行为运行的影响。第一,我国的“非约束性”辩论原则模糊了当事人攻击防御行为的实施目标和实施范围,容易导致裁判突袭;法官诉讼指挥权的过度扩张削弱了当事人实施攻击防御行为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第二,我国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缺失,导致当事人滥用攻击防御行为。第三,我国证明责任理论及其规则体系未能具体而直接的引导和规范当事人的攻击防御行为。第四,我国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也是使当事人攻击防御行为流于形式从而导致辩论程序空洞化的体制性因素。第四部分,尝试建立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攻击防御行为规则体系。一是要确立攻击防御行为的立法地位,包括明确其法定形式、实施主体及实施期限。二是要规范当事人的事实主张行为:基于主张责任,确定事实主张的对象、提出期限以及适用主张责任罚则。三是要规范当事人的证据证明行为:基于证明责任,明确本证与反证的提出规则和效果,强化提供证据责任。四是要确立攻击防御行为的保障机制,包括要强化当事人真实义务和完善法官释明权。结语部分重申,从诉讼行为角度审视民事诉讼的动态运作过程是一种研究理念的转换,攻击防御行为研究对我国审判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在于,明确了攻击防御行为的概念及其相关概念,比较系统的概括了攻击防御行为的理论框架,初步确立了攻击防御行为的规则体系。本文不足在于,限于资料的欠缺和时间的仓促,对某些理论点的论证尚不充分;所谓的“框架”也有待不断充实和完善;缺少实证调查,可能导致“规则”的操作性不强等等。这些不足或许是以后努力的方向。
第一部分,系统论述民事诉讼当事人攻击防御行为的基本理论,包括攻击防御行为的概念、本质、理论基础及其程序机能。本文认为,攻击防御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本案审理阶段运用诉讼资料实施的事实上的主张,以及在该主张产生争议时当事人运用证据资料进行的证明,其本质是当事人实施的取效性诉讼行为。一方面,在协同主义理念下,攻击防御行为的运行需以辩论主义为基础,以证明责任为动力,并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补充,以法官释明权为保障。另一方面,攻击防御行为又发挥着发现案件真实、避免诉讼突袭以及体现当事人程序主体性、激发当事人程序积极性进而推动诉讼进程等程序机能。
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攻击防御行为理论。大陆法系以德、法、日三国为代表,其攻击防御行为理论均主要建立在辩论主义基础上。其中,德国是诉讼行为理论也是攻击防御行为理论的发源地,日本的攻击防御行为理论在承继德国理论的基础上又不断的精细化。英美法系攻击防御行为理论则是其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必然产物,其完备的审前程序为攻击防御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有效的程序保障。
第三部分,初步反思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攻击防御行为的理论基础。重点论述我国的辩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责任理论以及诉讼模式理论对攻击防御行为运行的影响。第一,我国的“非约束性”辩论原则模糊了当事人攻击防御行为的实施目标和实施范围,容易导致裁判突袭;法官诉讼指挥权的过度扩张削弱了当事人实施攻击防御行为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第二,我国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缺失,导致当事人滥用攻击防御行为。第三,我国证明责任理论及其规则体系未能具体而直接的引导和规范当事人的攻击防御行为。第四,我国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也是使当事人攻击防御行为流于形式从而导致辩论程序空洞化的体制性因素。第四部分,尝试建立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攻击防御行为规则体系。一是要确立攻击防御行为的立法地位,包括明确其法定形式、实施主体及实施期限。二是要规范当事人的事实主张行为:基于主张责任,确定事实主张的对象、提出期限以及适用主张责任罚则。三是要规范当事人的证据证明行为:基于证明责任,明确本证与反证的提出规则和效果,强化提供证据责任。四是要确立攻击防御行为的保障机制,包括要强化当事人真实义务和完善法官释明权。结语部分重申,从诉讼行为角度审视民事诉讼的动态运作过程是一种研究理念的转换,攻击防御行为研究对我国审判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在于,明确了攻击防御行为的概念及其相关概念,比较系统的概括了攻击防御行为的理论框架,初步确立了攻击防御行为的规则体系。本文不足在于,限于资料的欠缺和时间的仓促,对某些理论点的论证尚不充分;所谓的“框架”也有待不断充实和完善;缺少实证调查,可能导致“规则”的操作性不强等等。这些不足或许是以后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