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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间存在着相似性和关联性,为此,在法律适用方面产生了一些分歧。本文主要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和具体案例的研究,并结合对它们的概念、特征以及内在联系与差别等方面的论述,来达到正确分清二者界限的目的。本文除引论和结论外,正文主要分三部分。一、对相关数据的统计和具体案例的分析。通过对笔者所在地区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而审判机关却以职务侵占罪判决的相关案例的统计,提出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的困惑。同时,通过对5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揭示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地体现在对行为人主体身份的认定方面。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从事公务”?由于理解和认识上存在不同意见,直接影响了该以何种罪名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二、通过对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特征的分析研究,从中找出二者之间内在的联系。首先,通过对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的表述,来正确认识两罪的内涵与外延。其次,通过对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各自特征的分析,来正确认识它们在客体要件、主体要件、客观方面以及主观方面的特征。第三,通过对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内在联系及相同之处的分析,来正确认识两罪之间存在着的相通和相近之处:一是它们在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并且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它们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是它们的犯罪对象均为财物。三、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和界限。首先,分析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在主体上的区别:贪污罪的主体具体包括4种人员:1、国家工作人员;2、准国家工作人员: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4、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的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有一种人,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其次,分析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在客体及对象上的区别。贪污罪不仅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贪污罪侵犯的对象,包括公共财物、国有财物、本单位财物、礼物和保险金。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和侵犯对象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第三,分析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在客观行为上的区别。二者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方面的表现不同:“职务”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具体含义不同。第四,明确提出并论述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其二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主体身份的不同。这里所说的身份,不是人事制度方面的身份,而是刑法意义上的主体身份。行为人的主体身份,就是区分二者的主要界限。结论:法律适用过程中,要区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最根本的界限就在于正确认定犯罪主体的身份。在此基础上,才能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地分析与判断,唯有如此,才能保证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