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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业务是一种生命周期非常长的金融产品,从大额人寿保单开始生效到保险事故发生需要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待保险机构理赔的保险金进入信托机构后,信托机构又需要对保险金进行几年或十年以上的管理,因此保险金信托产品从设立到终止需要的时间往往在十年以上。鉴于我国保险金信托产品自2014年才问世,尚无一例走完整个产品流程,因此没有足够案例来昭示这一产品隐藏的风险,但又因产品涉及资金巨大,承载着财富安全、财富传承、子女教育、消费约束等使命,一旦过程中出现问题就会使保险投保人(信托委托人)目的落空,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所以有必要结合我国法律和司法现状分析该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从而未雨绸缪以保证产品顺利运行。本文从概括性介绍我国保险金信托业务出发,运用了实证研究、案例研究、法律规范分析等方法梳理该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后又概括性介绍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典型做法,以期为我国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发展提供参考做法,最后从立法、监管、分析具体风险点的应对方法、规范保险和信托经营者等角度对保险金信托业务面临的风险进行回应。第一章第一节首先介绍了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定义。第二节分析了保险金信托业务较之单一信托、单一保险、家族信托的优势。相较单一信托,其优势主要在于财富可以通过保险的杠杆作用实现膨胀;较之单一保险,保险金信托可以规避巨额保单引发的道德风险、实现财富精细化管理;较之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目标客户更为广泛、设立手续更简便。第三节梳理了保险金信托业务在我国落地发展的趋势,并详细介绍了我国现行保险金信托业务的两种模式——信保结合型和信托主导型。第二章梳理出我国现行业务模式下保险金信托产品面临的风险,并将风险来源归纳为三种情形。情形一为保险金信托法律构造本身的风险,包括保险金请求权能否作为信托财产、信托机构与被保险人间是否存在信托利益;情形二为投保人原因导致保险合同解除的风险,包括因法院强制执行导致保险合同解除风险、因婚姻关系解除导致保险合同解除风险;情形三为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或拒赔的风险,包括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迟延支付保费等。第三章主要介绍了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金信托业务模式。美国特色在于法律规定了不可撤销保险金信托;日本认可保险金债权作为信托财产;台湾主要模式是信托委托人在领取保险金后才设立信托。第四章主要针对第二章提出的各项风险,结合第三章域外经营模式的经验对相关风险给予回应。其中立法方面建议法律明确投保人(委托人)、保险机构、信托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投保人(委托人)需要承担哪些费用、保险机构或信托机构提供哪些服务、各自服务边界、三者间的违约责任如何分配,并建议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如信托财产所有权制度;监管方面建议各监管机构继续破除行业监管壁垒,统一准入规则、业务规范;经营者方面建议产品经营者之间加强合作与内部管理,同时应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除了对防范系统性风险提出意见,就第二章梳理出的个案中可能存在的具体风险也在第四章中进行了回应。就保险金请求权能否作为信托财产的问题,建议通过立法完善保单所有人概念,并允许保单所有人转让保单。就保单现金价值能否作为被执行财产的问题,建议至少在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不是受益人的两种情形下,法律应当禁止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