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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哲学家洛克说过:作者在创作作品时花费的时间和劳动,与其他劳动成果的创作人的花费没有什么不同,因此作品也应当像其他劳动成品一样,获得应有的报酬。在强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并行发展的今天,凝结着作者智力劳动的作品的保护愈来愈受到重视,而职务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中特殊的一类作品更应当受到保护。但是由于职务作品自身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我国在对职务作品的认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职务作品的利益平衡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法律漏洞和法律空白。更何况随着当今社会信息高度的发展,新问题和新情况依然不断出现。可是,我国在2001年的《著作权法》修改中几乎没有涉及职务作品制度,所以至今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的问题实际上依据的是1990年著作权法中职务作品的规定。因此,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必须亟待解决。本文中,笔者通过由浅入深的分析和思考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第一部分,对我国职务作品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先是介绍了我国职务作品的概念、认定的要件,进而又与相关特殊作品逐一进行比较,并指出其不同点,从而对职务作品有了一些基本的认识和了解。第二部分,与其他国家职务作品著作权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在以“财产价值观”为核心的“版权体系”和以“人格价值观”为核心的“作者权体系”理论基础上,通过具体比较和分析这些国家职务作品著作权制度的合理性和先进性,以便能够为我国所学习和借鉴。第三部分,揭露了当前我国职务作品著作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如职务作品的定义模糊,职务作品创作人权利没有保障,单位在职务作品中权利过大等,如果对这些问题继续放任,最终会抑制文化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第四部分,提出了一些职务作品著作权制度的完善对策。首先,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职务作品著作权制度中应坚持的三大基本原则,即创作人保护原则、利益均衡原则和目的让与原则。在此前提下,再通过对相关概念的明晰、利益分享机制的建立等措施来完善职务作品著作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