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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物业管理在英国兴起后,作为对房产物业进行管理行之有效的方式,很快就风靡了西方发达国家,各国政府采取了诸多手段去培育物业管理市场、发展物业管理行业,积极探索处理政府与物业服务企业关系的各种途径,尽管市场不断地成熟完善,行业也不断的向前发展,但仍然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市场失灵现象。
在我国,物业管理是深圳自一九八一年从香港引入,被喻为新兴的“朝阳产业”,政府对推行物业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从拔苗助长到推波助澜,物业管理得以发展、壮大,短短数十年就已成为城市管理、公共管理和民生问题处理的一个重要部分,但在具体实践中,政府在处理与物业服务企业关系的治理模式问题上,尚处在探索阶段,国内各地市的做法不一,以南宁市为例,政府在处理不同小区的具体问题上,方式也各有特色:既有无限干预的,又有不介入不干预的,不同的治理手段致使政府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也各有不同,经常会发生市场失灵或完全发挥不出市场应有的作用的现象。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说,要切实解决目前物业管理市场失灵的问题,政府作为行政管理主体,所采用的治理模式还有待商榷,需要根据具体地域情况、市场发育程度、行业发展程度和客观因素,重新构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本人结合多年参与南宁市的物业管理活动的实践经验,结合所学的公共管理理论知识,运用“有限政府”理论和“善治”理论,提出如何构建政府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多重关系的几个建议,希望能将理论指导到具体的行政管理实践工作,最终实现政府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得到根本上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