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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和发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呈现出高速发展的趋势,作为基金行业监管漏洞“老鼠仓”的问题,也随着基金市场份额做大越发凸显。我国针对该问题在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为打击金融行业中违反金融交易规则的老鼠仓行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在此之后,国内也出现了各种利用未公开信息罪的案例,其中以马乐案影响最大。该案从省高院二审宣判以后被最高检抗诉,再由最高法重审并对该罪的适用做出了进一步解释;此后该案被最高法列为指导性案例。同样影响严重的还有李旭利案与张治民案。从这类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七)》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只是参照了前款内幕交易罪的罚则,对于“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标准表述不够完善;同时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部门对于该罪缺乏前置性法律规范,后续两高与人大也没有出台权威的司法解释,各类因素综合导致该罪在学界与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大争议。本篇选取了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罪的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引发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分析我国在涉及此类案件时一些切合实际的疑难问题,进而提出该罪完善的建议,以期对解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定罪和量刑问题有所帮助。本文内容包含三部分:第一部分:以马乐案、李旭利案、张治民案三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为切入点,分别对三起案件的案情、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进行梳理,并通过对比分析,总结该类案件的共同特点并归纳争议焦点,找出该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第二部分:首先根据归纳出的争议焦点,从刑法理论分析,结合金融市场学中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经济实质,对该罪的构成要素做深入的探究;对认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的标准等问题进一步分析。此外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诸如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援引是全面援引还是部分援引的分析,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和“共犯”问题的认定的探讨。第三部分:根据以上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构成与司法适用的分析,综合学界与实务界各派观点,从有利于司法实践与公平正义的角度提出的司法实践与立法方面完善的建议。该部分包括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入罪标准;该罪的前置性准用规范完善;量刑情节以及区别于内幕交易罪和泄漏内部信息罪的量刑标准;统一未公开信息的认定标准,全面定义未公开信息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