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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革新,我国的电子游戏产业飞速发展。电子游戏直播产业作为电子游戏产业的衍生品也随之野蛮生长。作为国内的新兴产业,由于法律存在滞后性等原因,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对电子游戏直播的法律规定及保护尚未完善。电子游戏直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在我国学术界引发了大量的争议,在我国的司法实务界产生了如无相关法律依据、法律适用不一致等的问题与纠纷,电子游戏直播著作权难以得到有力的保护,极大的阻碍了电子游戏直播产业的发展。因此,加强对电子游戏直播著作权的保护十分必要。电子游戏直播,顾名思义,是将游戏玩家玩电子游戏的过程通过互联网等媒介进行直接播放,供观众观看。以电子游戏直播的主体分类,电子游戏直播可以分为游戏主播个人直播以及电子竞技游戏赛事直播。以电子游戏直播的内容分类,电子游戏直播可以分为角色扮演、竞技策略、模拟以及体育射击等类型的电子游戏直播。电子游戏直播具有多样性、互动性以及娱乐性等特点,从立法现状来看,目前我国立法上并无对电子游戏直播著作权法律的直接规定,仅存在几个对网络直播行业进行规范的行政规章等层次较低的规范性文件。而在司法现状中,对电子游戏直播产生的著作权纠纷无统一标准,目前已经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如“斗鱼案”“炉石案”“网易诉YY案”等案件的法院判决依据与结果均不一致。由此可见,电子游戏直播著作权保护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都不尽如人意,急需加强。目前,我国电子游戏直播著作权保护存在四个主要问题。分别是电子游戏直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成疑,直播视频是否能够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独创性以及可复制性的要求有争议,电子游戏直播视频的作品类型及权利归属皆不明晰,电子游戏直播的著作专有权利类型未规定以及电子游戏直播是否适用合理使用在司法和立法上都存有争议。美日韩三国及欧盟对于电子游戏直播的著作权保护具有不同的特色及方向,美国是通过司法判例与立法相结合的方式对该国的电子游戏直播著作权进行保护,欧盟则认为防止电子游戏直播中的侵权等不正当行为,除依靠法律进行兜底之外,还要依靠制定电子网络版权防御政策,建立网络版权风险预防系统等措施。韩国基于“鼓励创新”这一原则,主要依靠行业自治与政府管理相结合进行著作权法上的保护。日本则是基于“保护原创”原则即保护该国的电子游戏产业的角度,对该国电子游戏直播著作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上四个国家及地区的不同做法,对其国内的电子游戏直播产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同的效果,对我国的电子游戏直播著作权保护研究也有一定的启示和帮助。通过研究我国电子游戏直播著作权保护面临的实际问题并结合美韩日三个国家与欧盟地区的电子游戏直播著作权保护现状与做法,提出我国电子游戏直播著作权保护完善的对策。就电子游戏直播视频是否属于作品而言,电子游戏直播视频作为电子游戏直播这一行为所产生的客体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应当在学理上明确电子游戏直播视频属于作品,进而受到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由于电子游戏直播的多样性,该作品类型及权利归属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应当根据现阶段我国的立法情况,明确电子游戏直播视频的作品类型及权利归属,从而更好的发挥著作权保护作用。电子游戏直播的著作专有权利现阶段仅适用“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一兜底条款。但是“其他权利”这一兜底条款由于其内容的限制,能且只能用于现阶段的过渡,因此应当通过立法手段,将“定时播放”纳入进“信息网络传播权”之中,使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成为电子游戏直播的著作专有权。通过“转换性使用”这一要素,可以发现合理使用与电子游戏直播是相契合的。因此在立法上将“转换性使用”这一要素纳入合理使用制度,进而使得电子游戏直播有限度地适用合理使用,从而解决目前存在着的立法与司法的冲突现状,同时在司法上明确“鼓励创新”这一原则促进电子游戏直播等新型产业更好更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