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言论自由权是公民依照宪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语言或其他形式表述思想和见解及听取他人陈述和获得信息的权利。广义的言论自由权还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在现代社会里,言论自由权通常被认为是代表民主和公民不可或缺的最基本宪法权利之一,在这一理念下,言论自由权的公权力属性进一步得到巩固,突出表现在世界各国将其写入宪法,排除政府和其他公权力组织对它的任意干涉等方面,同时言论自由权的私权利属性不断彰显,为了进一步巩固其基本权利属性的这一面,各国通过创新“间接的第三方影响理论”、“国家行为理论”等法学理论,同时构建相应的违宪审查、宪法诉讼等制度,从而实现对它的全面保障。 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就在宪法文本中明确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这一基本权利,可言论自由权的宪法保障制度却不尽人意。在现行的制度设计中,虽然预计到法律、法规和规章可能违反宪法规定,侵害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等基本权利,却主要是在立法体系内部,从保障国家宪法秩序的层面,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监督和审查为重心,而这一制度的设立,基本实现了权利在其体系内部的监督,但确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这本身与权利保障要求内部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相悖。同时宪法没有明确为公民言论自由权提供直接可操作的宪法救济途径,因此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完善言论自由权的宪法保障制度已成为中国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归纳、梳理了世界各国中具有代表性的言论自由权宪法保障制度设计,并结合中国现有宪法保障制定设计的合理之处,补充现有设计的不足,概括提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宪法保障体制,即保留原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立法解释权,同时设立宪法法院专门管辖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等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案件,并规定宪法法院有最高宪法解释权,以期通过宪法司法化的途径实现对所有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