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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6月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另类投资市场(AIM)创立了保荐人制度,随后这项制度在加拿大、香港、马来西亚和我国内地市场都得到了适用。保荐人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解决证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了克服这个问题,就要有一个组织能够保证申请上市的企业符合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有效,从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这便产生了保荐人制度。我国于2004年引入了保荐人制度,在其实施的期间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首先保荐人的结构组成很单一,不利于保荐机构之间的竞争,然后是保荐人的入行门槛不合理,限制了保荐代表人队伍的扩大,最后是保荐人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合理,没有做到权责一致。本文以比较的方法看待我国保荐人的问题,与境外的成熟的证券市场上的保荐人制度做比较,分析我国保荐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保荐人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保荐人制度的概述和保荐人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第二部分介绍了境外保荐人制度的发展与经验,主要有英国的“终身”保荐人制度,美国纳斯达克的“什锦”保荐人制度,马来西亚的“接力”保荐人制度和香港地区的保荐人制度;第三部分针对我国的保荐人制度提出了几个问题,主要是保荐人的准入标准偏低,保荐人的结构组成单一和保荐人的法律责任不健全;第四部分对我国的保荐人制度提出了几项建议:提高保荐人的入行门槛、扩大保荐人的结构组成和强化保荐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