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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优化的研究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虽然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之初就作为监管主体,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理论界将各金融监管机构作为一个整体,从组织结构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却是从20世纪70、80年代金融自由化以后才开始的。本文对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基本理论的系统进行梳理和分析,指出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是决定金融监管有效运行的重要因素,通过建立基于77个国家实证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优化模型,分析影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各主要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并结合国际上进行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优化的国家的实践经验,对中国是否需要进行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改进进行估计。研究的结果显示,现阶段中国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优化确实需要优化,但是基于中国金融体系的特殊性,优化应该采取由多元监管向部分统一监管、最后到完全统一监管逐步过渡的方式,并建议在优化中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同时,需要完善金融监管相关制度,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基于现阶段金融市场中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差别,以及各国金融市场的差异性,不存在一个适合所有国家的标准化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一国在选择保留还是改进现有的监管组织结构的时候都需要在符合金融发展趋势的同时结合本国的国情做出判断。总体而言,一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优化受到经济、政治、金融市场状况、法律体系、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并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不断进行变化。这也就意味着,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根据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本文对77个国家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实证数据分别进行有序的probit模型和有序的logit模型分析,两种模型分析的结果具有一致性。模型中各因素对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作用方向和影响程度是不同的:金融市场中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的程度是影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重要因素,与金融监管集中程度(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量化指标)负相关,即中央银行对金融市场中一类或几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国家倾向于采用多元监管组织结构。金融市场中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与金融监管集中程度正相关,资本市场越发达、占本国GDP比例越高的国家越倾向于采取统一监管组织结构。一国政策的完备性和执行能力也影响着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选择,政策完备性和执行力越强的国家越倾向于选择统一监管组织结构。 各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优化的实践也证明了上述模型估计的结论。英国一直以来推崇自律监管,中央银行不参与对金融机构具体业务的监管,参与金融监管程度较低。1997年在对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优化中,英国选择了在中央银行以外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体系进行统一监管。而美国长期崇尚三权分立,中央银行参与银行监管的程度比较深。1999年进行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优化时,美国继续保留了原来的多元监管组织结构。其他国家也在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优化中选择了适合本国国情的组织结构。 中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也面临着是否需要优化的问题。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中居于重要地位。直到1995年以后,中国才开始实施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2003年最终确立了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一行三会)的监管组织结构。中国人民银行虽然不负责对具体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其对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负有责任;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分业监管。这种多元监管组织结构在中国全面开放的金融市场中面临着一系列的监管难题,为了应对全面开放后国际著名金融机构的竞争与挑战,国内金融机构纷纷成立控股金融集团,开始综合经营,并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购并其他金融机构或实体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这就使得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对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存在着监管缺位和监管重叠现象,降低了监管效率的同时加大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 全面开放后中国金融市场已经融入世界金融市场,并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国际金融市场上77个国家的模型估计结果所反映的基本趋势可以应用到中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优化的研究。将中国2006年的数据带入模型,估计的结果显示中国现阶段适合的金融监管集中程度要高于现有的一行三会的分业多元监管组织结构。以各影响因素为比较指标,对照与中国具有类似数值的国家,结果发现与中国具有类似指标值的国家多采用完全统一或部分统一的监管组织结构。这又从实践的角度表明中国应该对现有的分业多元监管组织结构进行改进。 按照从本国国情出发,效率性、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借鉴日本渐进性金融改革的经验,对中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优化提出了阶段式过渡的方法。现阶段在保留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业监管职能的基础上成立独立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监管金融控股集团并负责各监管机构之间政策、信息、金融许可、金融检查、突发事件及日常工作的协调。同时完善与金融监管相关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市场约束机制、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全面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在政策完备性和执行力不断提高、金融综合经营趋势加剧、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日臻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日益加强的条件下,金融监管组织结构可以进一步优化为完全统一监管组织结构,建立金融监管委员会对整个金融市场承担监管责任。金融监管委员会成立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不再作为独立的机构,而是并入金融监管委员会,作为旗下的司局行使监管职能,同时三者的监管内容也由原来的对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过渡到对金融业务的分类功能监管。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权限统一由金融监管委员会的监管政策部门行使,原来负责制定法律法规的监管部门只拥有建议权。监管信息的汇总和分类统一由监管信息部门负责,将从金融控股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上收集来的信息按照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既定的标准进行汇总,成立信息数据库,并对信息进行分类,识别各监管执行部门需要的信息并根据需要向各部门提供相关数据,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及信息的保密性。 应用成本一收益分析对现阶段的多元监管组织结构和改进后的统一监管组织结构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对比,不难发现,统一监管组织结构的成本要小于多元监管而收益要大于多元监管。这就意味着,在中国实现统一监管以后,监管的效率会得到提高。因此,对中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由多元向统一的改进是可行的和有效的。 本文的研究立足于中国现实的需要和学术的前沿,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