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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应当如何,对此,实务中处理的结果是千奇百怪、层出不穷,理论上之学说争议亦是此起彼伏,尤以“直接效果说”与“清算了结说”(又称“清算关系说”)为主要代表。从立法例看,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倾向于采用清算了结说,债法改革后的《德国民法典》更从“直接效果说”转变为了“清算了结说”,并建立了一整套清算了结制度。而我国《合同法》对此的条文表述却简单粗糙,且似乎仍倾向于坚守直接效果说,导致问题重重。在合同解除法律效果的问题上,我国宜选择清算了结说,并在此理论基点上主要借鉴德国新债法的改革成果,修改并完善我国《合同法》相关规范,构建我国法上的清算了结制度。全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实务中的处理及争议。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合同解除后违约金请求是否支持?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是否赔偿?这三方面实为当前实务界在此问题上的主要争议之体现。通过列举争议的表现,不难看出这些争议本质上均源于对合同解除效力学说的认识和选择的不同。第二部分,理论学说与立法情况比较。本部分通过对合同解除效果问题存有的主要学说和立法例的介绍和分析,旨在了解当今在此问题上立法和理论的进程情况。通过对相关学说和立法例的总体评析,本文认为,直接效果说与清算了结说对立法和司法的影响比较大、并能与对方进行抗衡。第三部分,直接效果说与清算了结说的比较与选择。本部分通过从理论构建、实务效果、适用的现实性三个方面对这两种学说进行深入分析和具体比较,最后得出结论:无论从理论逻辑的完善性还是从实际效果的衡平性,抑或是从其与现行法律体制和法律发展趋势的相适应性的角度,我国都应当选择和采用清算了结说。第四部分,我国《合同法》清算了结制度的具体构建。本部分以清算了结说作为理论基础,以《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为主要借鉴对象,提出对我国《合同法》相关规范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构建我国法上的清算了结制度,从而更好地解决和处理合同解除法律效果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