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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的崛起,促成了资源交换的网络化及密集化,同时加剧了能源消耗总量的长期居高不下。面对快速发展与资(能)源瓶颈这一对矛盾,西方发达国家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力图在经济平稳发展与资(能)源可承受度之间寻求平衡,着力从新能源开发、能源集约利用等方面开源节流,从产业政策制定、财税政策调整等方面进行制度导引。实践证明,西方发达国家在节能领域所采取的一整套措施,从节能技术到节能政策,相互组成统一整体,共同作用促成了节能型社会的形成。他们的实践同时也为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转型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先例和经验,我国环境友好型与资源节约性社会的建设,以节能减排为抓手,其中,必然将会涉及广泛的能源节约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也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不仅依靠于技术改造与进步的强力推动,而且有赖于政府的高度重视与有力推进,更寄望于全社会(从企业到个人)的积极参与。当前,在生产环节推进节能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在消费领域促进节能产品的销售与使用,以及在机关、企业、家庭等全面推广节能生活方式,不能再停留于鼓励、支持、引导层面,而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搭建起能够整合生产、生活各环节的制度平台,通过制度创新所迸发出的巨大能量激励全社会生成节能导向型的经济社会结构。现代社会期待以法律形式将制度创新的成果固化,以之作为社会的行为指南,为自然人与法人提供可预见的利害评估机制,将他们的经济行为纳入政策、法律制定者所预期的轨道,从而使之符合宏观调控和社会发展的总目的。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制度总是在社会生活的实践当中产生,它是在各种利益的博弈之下形成,并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出现变异。当节能这一社会意识经由制度创新达致社会现实时,其就承载着诸多的利益分配问题,也就不可避免地需要求助于法律的逻辑,将制度的经验予以抽象,并透过法律本身所蕴含的公平正义理念,完成制度的再安排与再调节,将节能这一社会问题转变为法律问题,将影响企业的个别化问题转化为影响社会的普遍化问题。在市场经济语境下,经济手段是社会生活的核心性杠杆,决定着社会有机体的运作方式与逻辑,在能源消费问题上,无论是企业生产者还是社会消费者,初始阶段,都秉持最低成本原则选择自己的经济行为,这时,节能不会出现在每个社会经济体的主要考量范围之内,整个社会的能源消费以市场化为基准。但当能源问题日益凸显,政府基于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介入并干预市场时,能源消费的市场化基准就会淡化并逐渐让位于社会化基准,此时,节能才会成为各个社会经济体必须考量的实在问题。但这一过程是艰难而长期的,其间伴随着各社会经济体的成本增加或利益减损,因此,政府制度创新的着力点乃在于弥合二者之间的裂痕,试图以经济化手段解决社会化问题,即在基于公共利益而推动节能的社会化目的下,以经济方式补偿各社会经济体的利益缺损,这就进一步需要政府以法律形式进行制度的再安排,平衡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化。因此,节能作为能源消费市场化时代向社会化时代过渡的重要的符号、话语标志,其对能源制度再构造与再安排的平衡价值不容低估。而通过经济手段实现社会目的的路径选择,更为我们提供了观察变动时代能源法的绝佳视角。本文的研究也正是基于以上考虑而展开。概念是逻辑的起点,逻辑是理论的基础。本文第一章将讨论经济诱因型节能法律制度的理论问题。经济诱因型节能法律制度,乃是基于节约能源的社会化目的,通过法律形式固定并明晰经济激励机制,以经济激励为手段,引导社会经济体向节能方向发展,限制非节能型社会经济体发展,并对社会经济体节能量的测算、审核、监督、惩罚等予以量化的一揽子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建立经济诱因型节能法律制度,是基于国家能源安全战略,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需要;是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能源集约化利用的必然要求;是吸纳全社会各主体广泛参与节能的重要保障;是在政府引导下,推进节能市场化和社会化并行的关键举措。其背后所潜在的理论依据乃是对环境权所征表的生存权的尊重,及生态平衡、能源安全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关切。从第二章开始,本文将具体介绍经济诱因型节能法律制度的各基础方面。在第二章中,将首先探讨财税方面的经济诱因型节能法律制度。经济行为的外部性问题导致各社会经济体在节能问题上普遍缺乏自律性,因此,政府的有效介入与适当干预尤显必要,产业政策的制定又为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常用手段,政府在行业性、区域性产业政策的调查、研究与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并嵌入节能因素,将节能指标作为产业布局和产业发展的指挥棒之一,列入产业政策当中,确立节能激励机制,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强化节能目标责任,把节能贯穿于生产、供应、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并强调应以法律形式为支撑,通过法律规制,促使地方政府积极关停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对节能型社会经济体出台相应的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筹划并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推动社会经济体主动淘汰落后工艺与生产设备,实行技术改造,引进并使用低耗能的新技术和新设备,鼓励社会公众认知、认同、认可节能产品,养成节能消费习惯。从而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顺利完成节能转化。其中,实现这一目标的法律途径,包括以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原则为指导,完善节能法律体系,使之更具操作性和解释性;以法律形式推动公众参与,产业政策从公布、讨论、修改到实行,产业项目从立项、审批、通过到开工,都应以公开发布信息、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听证过程、公开论证内容为基本原则,使得全民参与互动。本文的第三章将深入经济诱因型节能法律制度的补贴方面。其中,将集中讨论节能汽车、节能家电的补贴制度现状,指出国家期望通过对节能产品进行大额补贴,促使企业改变生产方向,同时促使个体改变消费习惯,以从生产和消费两环节收到推进节能的双重效益。但是,现实中的乱象却表明,国家的大幅投入不但未必能解决产业结构调整问题,也不能完全推广节能产品,反让企业坐收渔利。对此,笔者建议以法律手段,更新并完善补贴资金发放、使用、审计的监管程序,对补贴商品的价格进行全程监控,大力惩治套取补贴的违法行为。第四章和第五章将集中讨论国内新近兴起的合同能源管理制度(即EPC制度)和节能指标交易制度。该两项制度的正常运行,首先取决于形成全国范围内的节能服务市场,在此基础上推动全国节能交易平台的形成,孕育、孵化和培养一批有实力、讲信誉、能担当的节能服务企业。其次,推动节能服务企业与用能企业进行深度合作,促使节能服务企业与用能企业就节能项目约定节能目标,将节能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监督完全交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而用能企业则以节能项目产生的效益为参考,支付节能服务企业的投入及利润。再次,笔者将进一步分析当前国内EPC制度的法律、政策问题,包括EPC合同的签订,节能量的测量,节能量的监测,节能量的计算,改造投入的设备融资以及国家对节能服务企业的奖励措施、资格审核、资金发放等问题。最后,通过对EPC制度的分析,笔者试图提出有益的建议以期完善EPC制度,其中,制定并提高环境保护标准,节能量认定由第三方完成,节能资金全流程监管,简化节能服务项目融资手续,拓宽节能服务项目融资渠道为核心性建议。此外,笔者还特别分析了碳排放量与EPC工程融资交易这一前沿问题,并进而引出对排放指标交易的论述。最终指出这两项制度的实质,都在于将节能的社会化目的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加以实现,对于现实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本文第六章中,笔者将探讨我国经济诱因型节能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是要积极加强节能“软技术”方面的国际合作,引进并借鉴国外先进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法律政策,其中重点介绍当下与日本、美国等先进国际的国际合作情况;二是指出继续出台优惠性税收政策,实行对节能公司、节能设备的绿色税收制度,激励清洁生产;三是实行节能工程基金制度,解决节能工程融资难题,协助一大批节能工程的顺利完工。总之,经济诱因型节能法律制度的研究,对当前国内节能减排领域普遍存在的、迫切需要解答的问题进行了集中梳理,分析了其源流、成因与破解之道,力求将问题置身于现实语境中,在市场化、社会化的双向轨道中理解、阐释和回应节能制度在当下的各种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