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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型城市是随着资源的开发而兴起,并以资源开采为主导产业的城市。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曾为国家提供了主要的生产资料、巨额利润和税金。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断加大对资源型城市的开发,市场主体往往忽视社会效益和环境保护,资源短缺、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面对资源短缺状况进一步加剧的新态势,其生存与发展不仅面临新的挑战,而且直接关系到城市体系乃至区域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大局。因此,探讨、研究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法律作保障。虽然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和以我国缔结参加的有关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条约、公约、协定为辅的较为完备的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但是我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执法、责任、监督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这就使我国的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面临严重的挑战。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现有的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律、法规必须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本文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以我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为主线,以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法治研究为主旨,对我国通过资源发展起来并且现在处于衰退阶段的城市,对其在寻求可持续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和政策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要实现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完善环境立法,严格环境执法,加强执法监督,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政府责任。首先,本论文通过对资源型城市存在问题的现状分析,提出了资源型城市产业结构僵化单一、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尚未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人才相对匮乏和就业压力不断增大的局面,指出必须保护资源与发展城市功能相结合,引用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深入研究与剖析我国资源型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境与制约因素,指出我国资源型城市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可持续发展价值观对资源型城市更有着特殊的指导意义,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法律作保证,为下文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法治研究做一定的铺垫。其次,从实际出发,从立法、执法、责任、监督等方面提出我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为更好更全面的找出对策与建议提供基础。使理论更加具体化,总结了国内外资源型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成功经验给予我国借鉴。最后在问题分析与经验借鉴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资源型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法治建议与措施,从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明确责任、加,虽监督等方面提出若干建议,以实现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