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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中规定了三种先行行为,而这三种行为中以盗窃行为最为常见,转化成抢劫的情况也更频发,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具体情况也相较其他两种行为的情况更为复杂,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盗窃行为的规定的修改,使盗窃转化为抢劫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出现了新的课题,故而对盗窃转化为抢劫认定的深入研究是极其必要的。本文以盗窃转化为抢劫中的四个要件进行分析,分别为前提条件、主观条件、客观条件以及主体条件。在前提条件中笔者赞同罪行说的观点,其主要依据就是这种观点在对应立法原意的同时,也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即使属于扩大解释,也是合理的。而对于具体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罪中的加重情节,笔者认为是可以转化的,但要符合主客观相一致以及同等社会危害性的要求。而盗窃特殊财物的转化中,只要符合侵犯相同的法益、不发生法条竞合以及法定刑较轻的情况,也是可以转化的。在主观条件中,“为……毁灭罪证”是构成盗窃转化为抢劫的主观目的,要构成盗窃转化为抢劫必须要符合此主观目的。在分析主观目的时,笔者对主观目的中的三项内容分别作了分析和界定;在暴力威胁的分析中,暴力程度要达到一般人观念中足以抑制反抗的作用,行为对象中包括盗窃行为的对象以及其他妨碍行为人主观目的的人;在“当场”的分析中,“当场”所限定的现场是指盗窃的现场,在现场的延伸中要做到时间与空间相统一;在主体责任年龄的认定中,通过对肯定论和否定论的对比分析,笔者认为14-16周岁人是符合转化主体的要求的;而在盗窃转化为抢劫中共同犯罪的问题上,要成立共同犯罪,要符合知情和支持两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