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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的国民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居民生活消费的物价水平也顺应经济的发展趋势不断上涨,但是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却没有得到与物价水平相对成比例的提升。食品安全是关系到民生的大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是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的重要一环,食品安全是一个有充分理由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我国近些年来每年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时时刻刻为我们敲响着警钟。媒体接二连三曝光的食品安全丑闻,让广大的消费者对我国的食品安全失去信心、充满忧虑,人们吃的不放心、吃的不舒心,有时候甚至到了“谈食色变”的程度,还有的人发出了“还有什么是能吃的?”这样的疑问,这般言论虽然夸张,但充分显示出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了关乎国计民生、引起整个社会广泛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我国食品安全的严峻现状是多角度、多层次的原因共同造成的,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各项基础并不夯实,经常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危害食品安全的深层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彻底的解决。我国的食品产业基础比较薄弱,存在着总体素质较低、生产经营规范性差、食品安全隐患多等问题。前一阶段以及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法律法规体系以及检验检测标准体系和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都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水平有待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着监管漏洞。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规范法规标准等问题我国已经有很多学者进行了相关研究,但是,却缺乏对如何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完善和落实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的问题的研究。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需要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来帮助堵塞食品安全监管漏洞,形成积极、高效和全过程的长效监管机制,进而有助于改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有利于改善我国问责制事后追究责任、应急型定位的现状,形成“预防为主”的问责定位,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制;有利于加大食品安全问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无论是违法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还是违法的食品安全监管者,在政府范围和社会范围内起到教育、警示、威慑作用;有利于重塑我国消费者对我国食品生产的信心,提高我国人民的生活质量;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各个部门内部的净化,提升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和回应能力,推进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提升我们国家的国际形象。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历史研究法,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的完善问题进行研究。参考、借鉴学者们已经形成的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研究成果,通过对比、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先进经验并对我国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经典案例进行研究,剖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存在的不足和漏洞,并针对这些漏洞提出完善建议。文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的概述,认为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是一种要求各级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对其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负责的制度,该制度由特定的有权问责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定标准和程序并结合实际监管体制实施,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管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内外部监督,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监管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惩戒,对积极、正当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激励,以期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率、保障公共食品安全。还分析了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的理论基础、构成和完善意义。第二部分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的现状评析,首先介绍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的相关立法,然后提出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存在着诸多不足亟待完善,包括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个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并且不同规定中的针对对象大多都是对于相关监管环节负责的部门,缺乏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范围内的明确统一的、综合协调的监管问责规定,欠缺一种高屋建瓴的制度建设;对问责对象进行界定时弹性过大,增加问责时的工作难度,无法达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效果;缺乏激励性措施,不利于监管者监管积极性的保持和提高,也容易使监管者缺乏监管目标和归属感;缺乏全过程的合理监督机制,不仅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的“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作用落空,而且容易造成在事后追究责任的时候,问责工作的工作量大、进展缓慢以及无法全面有力地对全部涉案的食品安全监管者进行问责。在文章的最后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包括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的制度体系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的事后问责机制。如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规则,在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框架下,对现行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进行协调和衔接,制定出适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的统一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规则;进一步明晰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责任范围,一方面有利于在监管和问责过程中节约社会公共资源,实现监管问责工作的高效性,另一方面,也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管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有利于提高我国监管行为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进一步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构建异体问责的相关权力保障制度,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方式和对象,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披露制度会成为约束食品安全监管者的监管行为的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还能够为有权问责主体提供日常监督、激励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的激励机制,包括精神上的鼓励和物质上的奖励两方面激励;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的全程监督机制,从而推动监管问责走向常态化,作为改善事后问责现状的一把利剑,也是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事后监管问题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