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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官辄自立碑”是明清刑律《礼律》中的条文,其来源为唐宋律中的“长吏辄立碑”律条。该条文主要规范的是官员在其任职地为自己歌功颂德,树碑建祠,以期声名远播的行为。该律文对其适用条件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按照情节的轻重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但是在实践中却往往遭到规避和破坏。并且这些行为在各地的方志中留下了以碑文为主的数量不一的记载。从总体上说,碑文的区域分布表现为在交通要道上较为集中的特点。就其内容来说,可以分为常规政务和特殊政务两大类。前者主要包括发展生产,发展教育,约束属吏,整治陋规四大类;后者主要为自然灾害的救济和特殊时期处理地方社会关系。就其涉及的官员来说,以进士出身的县令为最多,但是也不排除孝廉、举人等出身的官员和一些其他职位的官员的存在。就其作者来说,可大致分为邑人、本地籍高官、当地低级官员和名流人士四大类。实践中对这一律文的规避主要表现为针对现任官的规避和利用其他内容作为标题,而言德政之实两种。而变相出现的情况则十分丰富,包括兴学校、修道桥、修水利及其他的类似行为,另外还有在社会上的造势行为。最高统治者对其的态度以坚决维护法律为主流,但是并不排除个别的变通案例出现。究其原因,则可以归结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下“人治”政治模式的影响。对这一律文内容规定与实际执行情况脱节现象的研究,不仅仅可以使今天的法律工作者更好的了解古代法律的社会作用,还可以为今天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