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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不推回原则自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首次以国际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后,就得到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包括欧盟所有成员国的认可与支持。然而,自2010年“阿拉伯之春”运动的爆发导致大量难民涌入欧洲后,欧盟国家在践行不推回原则时就变得更加消极,无形之中暴露出不推回原则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大量问题,这些问题大体上可以概括为理论性问题和操作性问题。就理论性问题而言,一方面,公约规定不推回原则仅适用于1951年之前产生的,为躲避政治迫害、宗教迫害或种族迫害的政治难民,而新产生的经济难民、环境难民、战争难民、国际性疾病难民等并不在公约的保护范围内;另一方面,公约中对不推回原则例外情况的表述含糊不清。这两大缺陷成为欧盟国家规避难民接收义务的得力借口,造成了不推回原则理论与其在欧盟的实践有一定程度上的脱节。难民定义狭隘、不推回原则适用情况不明等问题,均对践行该原则构成较大阻碍。就操作性问题而言,欧盟主要在对难民身份进行甄别时,过程中主观性过强,影响甄别结果的合理性。为增强甄别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欧盟应制定一套最低的甄别标准,然后要求各成员国在此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同时,还应加强对面试官员、取证官员的管理和培训,以保证他们的专业性。此外,欧盟内部机构设置还不够完善,为更好地保障难民权益,还应增设监督机构、应援机构、取证机构和翻译机构,以提高难民甄别的效率。中国作为世界大国之一,尤其又是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在难民保护方面也理应做出表率。当然,我们得重视欧盟在践行该原则时存在的问题,借助欧盟的相关经验教训助推有关部门制定更为完善的措施、采用更为科学合理的程序来接收难民。文章在查阅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主要采用跨学科研究、比较研究、文献查阅三种研究方法,对难民不推回原则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文章主要从不推回原则的历史发展、主要内容以及适用范围三个方面展开介绍,并以欧盟国家作为研究对象,通过一定的数据、案例来分析欧盟成员国对不推回原则的践行情况,归纳出不推回原则在欧盟具体实践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继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意见。论文具体结构安排如下:首先是导论部分。这部分内容主要是介绍文章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框架与方法、创新与不足。第一章是对难民不推回原则的基本概括,包括不推回原则的历史发展、主要内容以及适用条件和例外情况。第二章是文章的重点内容,从两个角度进行研究。先分析欧盟作为一个整体时,为践行难民不推回原则所做的努力,主要是包括欧盟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对难民的接收情况两个层面内容;再分别研究欧盟各成员国对该原则的实践。这部分主要将欧盟成员国划分为中东欧成员国、南欧成员国、西欧成员国、北欧成员国四个区域,并选取其中个别对不推回原则践行得还不错的国家作为研究对象,主要从其将欧盟相关法律的内化、难民接收数据及相关司法案例三个方面内容进行介绍。第三章是就欧盟国家对不推回原则的践行情况,分析该原则存在的理论性问题和实际操作性问题。第四章主要就第三章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该原则的建议。最后是结语。在对文章进行总结之后,阐述从欧盟的实践中对中国的经验和启示,以升华文章的现实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