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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虽然,我国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已经对其作出了许多规定,但抢劫罪复杂多样的特性使得实践中具体认定时极易出现争议,困惑尤其体现在加重情节的准确认定,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的具体构成,特殊类型的犯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认定及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这四个方面。因此,笔者在刑法理论的指导下,结合司法实践,着重对抢劫罪中存在的上述疑难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全文共分为四部分。一、抢劫罪加重情节的相关疑难问题。这部分主要讨论了对“入户抢劫”情节的认定,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及抢劫罪的暴力行为是否包括故意杀人三个问题。笔者认为,准确认定入户抢劫要综合考虑“入户”与“抢劫”之间有无内在的牵连关系以及是合法入户还是非法入户;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分析了小型出租车、单位内部的大型机动交通工具、飞机三种情况。同时指出抢劫罪的暴力手段不应当包括故意杀人。二、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相关疑难问题。这部分主要分析三个问题,如何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凶器”,对“携带行为”的认定以及对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法律适用问题。首先,笔者认为,认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凶器”,必须把握凶器的实质是用于杀伤他人的器具;对于“携带行为”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三个要素:对携带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对携带物具有清晰的认识、对携带物能直接支配;在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就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了两种情况。三、转化型抢劫罪的相关疑难问题。笔者从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否必须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和特殊类型的盗窃、抢夺、诈骗罪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这两方面进行探讨。对第一个问题,笔者分析了理论界两种不同观点并得出结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应当受数额较大的限制。对第二个问题,笔者主张特殊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可以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四、抢劫罪既遂和未遂的相关疑难问题。这部分主要对加重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进行分析。根据理论界对未遂形态的研究,笔者提出抢劫罪情节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而抢劫罪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形态。具体分析了三种情况,一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属于结果加重情节,不存在未遂形态;二是“抢劫数额巨大”的情形,行为人在主观上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应以加重构成抢劫罪的未遂论处;其余的加重情节都存在未遂,未遂标准应与基本构成的标准一样的。结语部分笔者重申了研究抢劫罪的必要性,对抢劫罪疑难问题进行准确、有效地认定,是司法实务界与理论界所关注的重要课题,并对全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