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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作为一种由行政机关裁决行政争议的机制,是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政诉讼等其他解决行政纠纷的途径相比较,行政复议制度具有审查面广,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等优点。而行政复议体制作为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对于行政复议其他规则的建立和实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1999年《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初步建立并不断发展,发挥了很大作用。然而,因为现行行政复议体制不完善,定位不准,机构设置不合理,独立性较差等问题,其优越性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本文旨在通过对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如英、法、德、美、日、韩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复议体制进行对比,在重点探讨其复议机构设置、权限及其人员组成的基础上,介绍我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及近几年各地改革试点工作,并提出改革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分析了行政复议体制的相关概念和内涵,明确体制的构建在整个复议制度中的核心地位。然后介绍我国行政复议体制的发展,明确我国行政复议的性质应当是司法性,分析指出我国现行行政复议体制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二部分,通过介绍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基本情况,包括试点工作背景、人员配置、工作机制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模式等,对几年来试点工作取得的初步成效和现阶段仍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权地位等方面阐述了域外几个发达国家包括英国、美国、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复议体制,并总结其机构设置共同特点。上述发达国家或地区关于行政复议体制的成功探索为我国行政复议体制的构建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和参照。第四部分,在复议机构设置方面应采准司法化模式,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行政复议体制优点,对我国行政复议体制进行重构,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明确其机构设置、地位权限和人员构成,使行政复议制度更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提高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