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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市场管理法规建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标志着中国传统的市场管理的解体及其近代化的启动。近代市场管理法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它是一系列条件交互作用下的产物。本文对清末民初市场管理法规建设进行全方位的考证,并对其历史背景、过程及主要内容进行分析,以总结其经验与教训。本文除序言与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在序言中,笔者首先开宗明义,提纲挈领的就论文所拟解决的问题及分析框架进行说明,其次对学术界对于近代中国市场管理法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简明扼要的说明,最后对本文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如市场、市场管理、市场管理法进行界定,并对与市场管理法相关的法规进行辨析。第一部分,清前期的市场管理。主要是简要地介绍清前期的市场管理,重点地介绍了这一时期的牙行的管理、榷关的管理、禁榷商品的管理和对外贸易的管理,并对这一时期市场管理的特点作了归纳分析。与前代相比清前期的市场管理具有历史进步性,但它依然是一种征税式、粗放型、统制型的市场管理。第二部分,西方民商法文化的传入和近代市场管理的发轫。主要介绍近代市场管理理论——近代民商法是怎样传入中国,近代中国各阶层对于近代民商法的态度是什么。在先进的近代民商法的影响下,通过晚清修律,仿行西方的民商法,近代市场管理模式在中国大地出现了。第三部分,晚清修律与近代市场管理法规的制定。首先,谈到实现传统市场管理法向近代市场管理法嬗变的枢纽——晚清修律变法。其次,介绍清末市场管理法规,如市场主体法《公司律》,市场客体法《大清银行则例》,市场表示法《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市场秩序法《专利法》和《破产法》,以及市场调节法中的各种奖励章程等等。再次,介绍了近代市场管理机构的设立,依次介绍了商部、商务局、商会等机构。最后,探讨了清末市场管理法的实施状况。笔者认为,清政府基本上贯彻了新的市场管理法,而商人和商会对于新法具有较大的抵触情绪。第四部分,近代市场管理法的初步成型和发展(1912—1916)。这一部分简要地介绍民国初期市场管理法制建设的基本概况以及实施状况。民国初年继承了晚清修律的成果,并加以发展,同时民初的市场管理法更具有可行性。第五部分,清末民初市场管理法制建设简评。新的市场管理法在近代的出现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它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揭开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序幕,同时,它又存在不少缺陷,为后世留下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关于清末民初的市场管理法制建设的历史启示,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今天,市场管理法规建设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市场管理法规应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适时立法;制定新法不要急功近利,须审慎而行;法律移植应与本国国情相结合,简单的法律移植不能实现法律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