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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末,适应经济社会的需要,我国保险业推出保证保险这一新的险种。在最初的几年,其如繁花绽放,在我国迅速发展,然而如昙花一现,短短几年之后,出现了大量保证保险纠纷,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对与保证保险相关的法律问题,理论界争论不休,实务界各执一词,未有定论。正确认识我国现时期的保证保险,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使保证保险在法律的规整下沿着健康、积极的方向有序发展是迫在眉睫的问题。鉴于此,本文就保证保险合同的一些问题,运用法学基础理论,结合保证保险的运作过程、我国金融业的现状,力求将理论学习与实务应用相结合,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研究:第一部分是保证保险的界定。保证保险在我国是新生事物,法律法规对它缺乏明确的界定,保险业与法学界对它的认识不同,所给出的定义也各有侧重,本部分比较了中国保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及学者们对保证保险的不同界定,结合我国现阶段保证保险的特点,科学界定了保证保险的内涵。第二部分讨论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时期对保证保险的性质有不同的解释,一些地方如北京、山东等地分别出台了审理保证保险案件的指导意见;理论界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也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本文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为例,分析了我国保证保险合同各方主体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地位之别,并比较了与国外保证保险合同的区别,得出了笔者的观点:我国的保证保险合同含有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目的,具有担保的一些特征,但它并非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与保证担保有本质的区别,是财产保险的一种,这种财产保险名为保证保险,实为信用保险。第三部分,论述了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中的一些问题。我国法律缺乏对保证保险的法律规制,在这种情况下处理纠纷,首要的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形下,适用保险法规。另外,本部分还关注了一些审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程序问题。第四部分,从保证保险的得失反思我国保险业开发新型保险产品所要面对的新情况,新挑战。从法律、公权力的监管、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了防范风险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