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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数据产业开始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大数据已经融入到全球经济的各个部门中发挥着关键作用。2016年我国大数据产业市场规模为168亿元,近六成企业已经认识到大数据运用的重要性并且成立数据分析部门,35.1%的企业开始引用大数据投入企业的生产经营。大数据的发展使社会各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更加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由此形成核心竞争力来吸引消费者。当前,企业间的大数据共享行为存在障碍,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大数据的垄断及争夺,大数据的争夺战在各行各业间展开,使原本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开始走向竞争,不仅对企业自身效益产生影响,还会对消费者福利造成损害。截至目前,各国政府仍在尝试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和法律对大数据所有权、使用权及共享问题进行清晰的界定,消费者、平台企业、第三方平台是互联网大数据的利益相关主体,利益相关主体中谁可以拥有大数据、谁可以使用大数据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企业间因数据而形成的纠纷愈加频繁,这很大程度上是缘于对大数据的产权界定不清所导致的企业间利益冲突。新浪微博诉脉脉、大众点评诉百度、菜鸟与顺丰快递数据之争、腾讯微信与华为手机数据之争等等一系列案件的发生对社会各界都产生了影响,双方当事人站在自身的角度,对自身使用(或控制)大数据均提出了合理的观点,解决这种争端的根源在于要对大数据产权进行合理界定的基础下,对企业共享的策略选择行为进行研究。本文基于产业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学科的基本理论,从排他性和竞用性角度对互联网大数据的产品属性进行研究,并以此为基础对大数据的产权进行界定;并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通过模型分析研究企业大数据共享策略的选择及其影响因素;然后以华为腾讯数据之争为例进行案例分析,最终得出本文的结论。本文的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引言,提出文章所要研究的问题、背景、理论意义及现实意义、思路框架和创新点总结;第二部分为文献综述,这一部分主要对和文章研究主题密切相关的文献和案例进行了梳理和评价;第三部分为理论分析,在对大数据产品属性的分析下,将互联网大数据界定为俱乐部产品;第四部分承接上文的分析,在俱乐部数据产权下,企业间共享的可能性受企业间的数据对等关系、企业间成为潜在竞争对手的可能性、企业的数据处理能力三个因素的影响;第五部分为案例分析,这一部分以华为腾讯数据之争为例,基于第三、第四部分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第六部分为结论和政策含义,主要内容是依据上述分析对结论进行总结,并且梳理了本文的政策含义。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是互联网大数据具有排他性和非竞用性,属于俱乐部产品,俱乐部中的经济个体能够共同控制大数据。企业会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考虑是否进行排他,现实中的互联网大数据具有俱乐部数据产权的性质。在俱乐部数据产权下,具有对等数据关系的企业、双方成为竞争对手可能性较小的企业、数据处理能力较强的企业进行大数据共享的可能性越大,从而能够实现互联互通,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升社会总体福利。从上述研究的结论来看,对具有对等关系的企业而言,它们具有进行共享的动机,通过企业间的协议来决定是否进行大数据共享、共享多少数据量以及共享哪些数据,在企业的自主选择下可以实现大数据的互联互通。其次,对没有产生大数据渠道和模式的企业而言,它们在数据共享的过程中处于弱势一方,拥有大数据的企业会对其“搭便车”行为进行抵制,来保护自身的收益。因而,政府应该从行业的整体角度出发,加快从立法层面来对互联网大数据的产权进行界定,为企业的数据共享建立一个良好的生态系统,同时要对大数据交易市场的机制进行完善,进而使没有大数据的企业可以在明晰的产权制度及交易机制下获得大数据的使用权,实现大数据的互联互通,来产生惠及整个行业和社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