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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已经进入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时也进入了环境事故的高发期,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进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里集中出现,呈现出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给国民经济、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损失。如何兼顾各方利益、预防和填补这一损失是不容回避的问题。个人化的环境责任承担方式是化解环境危机的初始路径。然而,由于环境事故的累积性、复合性、巨灾性、高技术性等特点,传统侵权法在陷入“危机”的同时,亦存在环境责任承担的理论困境和实践障碍:首先,环境侵害的原因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妥当性,若将环境责任全部由行为人(环境侵害人)个人承担则有失公平;其次,环境事故的巨灾性使行为人担负着沉重的责任负担,极大地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再次,当个人无力承担环境责任时,意味着个人责任承担机制的失效,政府成为最后的责任承担者,国家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环境侵害行为因成本外化而得到激励并出现恶性循环;复次,当行为人和政府都无力承担环境责任时,个人责任承担机制和行政责任承担机制双重失灵,受害人面临生存困境,社会矛盾凸显。个人责任承担的困境为环境责任的社会化提供了运作空间,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正是这一语境下的产物。作为传统侵权行为法与保险制度相互调适的结果,环境责任保险是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连结点”。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既是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本研究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以问题为线索,遵循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时空脉络,从过去到现在,从政策到实践,从理论到制度,从国外到国内,以环境责任社会化为视域,勾画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蓝图,以期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立法有所裨益。本研究以两大问题为中心,整体上遵循以下路径:首先,从松花江污染事件出发,引出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缺失问题,并对这一制度建立的紧迫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其次,从理论和制度两个层面对环境责任保险的立论基点和制度源流展开深入剖析,进一步为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正当性立论;再次,通过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立法与实践的现状检视,引出对当前环境责任保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思考,并对其存在的原因进行法律上的剖析;复次,针对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提出自己的见解;最后,以环境责任保险实施的制度环境建设为平台,在结尾部分设计了一个《环境责任保险法》(建议稿)的立法文本,以期对我国未来的环境责任保险立法有所帮助。除引言和附言外,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松花江污染事件:环境责任保险视阈的反思。本章以松花江污染事件为逻辑起点,通过对传统侵权法在应对重大环境事故中存在的问题的反思,分析说明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本章进一步从理论、政策、法律、经济和市场等五个方面的本土条件出发,对我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可行性进行论证。第二章——责任社会化:环境责任保险之立论基点。本章是环境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环境侵害是环境责任承担的前提,环境责任的个人化是人类化解环境危机的最初努力,但由于环境责任个人化的路径面临诸多困境,从而为环境责任的社会化提供了运行空间。环境责任保险,则是环境责任社会化的最优选择。因此,本章首先对环境侵害和环境责任及其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界定,并对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进行了界分;其次,分析了环境责任个人化面临的困境;再次,对环境责任社会化的内涵、理论基础和实现路径进行了探讨;最后得出结论,环境责任保险是环境责任社会化的最优选择。第三章——多元制度调适:环境责任保险之制度源流。本章是环境责任保险的制度基础。作为一种新型的责任保险制度,环境责任保险是侵权行为法、保险法与环境法等多元制度调适与嫁接的结果,因此本章首先从违法性要件的修正、归责原则的变迁和因果关系的调适三个方面阐释传统侵权行为法在环境责任认定中的嬗变,然后从风险理论的扩展和可保性原理的调适两个角度分析保险法在环境责任保险中的变通,并在现代环保法理念的渗透下,形成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第四章——探索与困惑: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之现状检视。本章首先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层面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现状进行考察;然后,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实践运行状况展开调查分析,并将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划分为零星试点阶段和重点试点阶段;再次,从保险需求、保险供给以及道德风险、保险模式等五个方面指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并从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环境责任保险自身的缺陷、企业的环境责任保险意识淡薄、保险人的承保能力不足等方面进行原因剖析,以期为第五章具体制度的构建设下伏笔。第五章——借鉴与思考: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构想。本章从我国的本土条件出发,提出分“两步走”的总的指导思想,建议首先应当完善《侵权责任法》、《保险法》、《环境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以应对我国当前环境责任保险实践之需;同时,应当出台与环境责任保险密切相关的环境损害赔偿法,作为环境责任保险运行的制度前提;最后,针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中存在的不足,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环境责任保险的模式选择、范围厘定、险种设计、费率确定和道德风险防范等五个方面对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思考,并在分析、比较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构想。附言部分拟出了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建议稿,本建议稿共47个条文,分为总则、环境责任保险合同、环境责任风险经营、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