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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频发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关注的问题,如何让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赔偿,引起了越来越多人们的关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依法得到赔偿的一种强制性保险,该保险的有效运行实施可在很大程度保障受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因此,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给付制度成为了该保险的一个核心问题。在通常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能够通过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给付得到损失的弥补的,但由于给付责任除外事由的存在,也造成了实践中不少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保险人的赔偿给付,这无疑会对受害人的损失弥补造成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专门法律法规,对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给付责任除外制度进行了一些相关的规定,但规定并不十分完善,造成司法实践大量存在争议。如何正确认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给付责任除外制度并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是本文写作的目的所在。文章除了引言及结语部分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给付责任除外制度概述。首先,介绍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给付责任除外制度的司法案例,提出给付责任除外制度中存在的争议。其次,对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给付责任制度及给付责任除外制度进行介绍。再次,对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给付责任除外事由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给付责任除外制度的比较分析。在这部分中,文章对三类给付责任除外事由进行比较分析,第一类为针对特定的受害人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特定的财产损失,第二类为针对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第三类为针对受害第三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从事犯罪行为。通过比较,分析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给付责任除外制度规定存在的问题及需借鉴的方面。第三部分为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给付责任除外制度之不足及完善的构想。首先,对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给付责任除外制度之不足进行了分析,指出存在价值理念不完备、立法存在缺失、多方利益矛盾的存在及司法实践中存在障碍等方面的问题。其次,通过对存在的问题逐一提出完善的构想,以期从理念、立法、实践各方面全面建立良性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给付责任除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