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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其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后世的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的民法(典)继受并发展了罗马法上的居住权制度;就连英国的婚姻家庭法、美国的离婚判例中都有类居住权制度的规定。然而,在西法东渐过程中,用益权却从同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中消失了,居住权更是不见踪影。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中也没有居住权的规定,有关居住权的概念仅存在于我国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可以说,在中国居住权还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2002年12月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编撰公布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首次规定了居住权制度,这引起了学者的热烈讨论,但对于最终是否应设置居住权,学界却众说纷纭。本文通过考察居住权制度的历史源流发展,研究分析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居住权立法、司法实践,界定了居住权的含义和主要的法律特征,并将其与类似权利作了比较分析。在考察分析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笔者探讨了我国确立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提出了建构居住权制度的各项具体设想,希望能为我国居住权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除前言外,文章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介绍了居住权制度的缘起和历史发展。运用比较研究的分析方法,对当代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居住权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阐明了其各自的居住权制度的内容、特色等。对西法东渐的过程中用益权和居住权的消失现象做出解释后,文章又介绍了英国、美国的类居住权制度,并将其与大陆法系的居住权制度作了对比分析。第二部分界定了居住权的含义、概括出其主要的法律特征,并将居住权与房屋租赁权、房屋借用权以及典权等进行了区分说明,从而阐明了居住权制度独立存在的价值。第三部分从社会实践需要、理论与制度配置需要两大方面考察论证了我国确立居住权制度的现实必要性,之后又从理论准备、国外立法经验借鉴、国内司法实践支持以及物权立法契机配合四大方面分析论证了我国确立居住权制度的可行性基础。本部分是将前两部分与第四部分紧密衔接的纽带,同时也是将居住权制度与我国物权立法紧密衔接的纽带。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居住权制度的法律建构问题。在对国内外相关居住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合理借鉴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居住权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体例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给出了建构我国居住权制度的各项具体设想,并就居住权制度实施过程中与其他权利的协调问题提供了处理意见。第五部分是结论。该部分总结了全文的基本观点,重申了笔者对我国确立居住权制度的殷切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