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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上,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罪名。虽然从字面上很容易理解,但在司法实践中两罪往往难以区分。因为:两者的主体相同,即均是年满16周岁的一般主体;两者客体也相同,即都是侵犯他人合法的公私财产;两者主观方面相同,即都为直接故意;唯一区别是客观方面不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例往往是骗中有盗、盗中有骗,这就需要我们司法工作人员认真加以区分和辨别,比如“放水案”。从表面上看,诈骗罪和盗窃罪都构成犯罪,似乎没必要加以严格区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究竟是定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后果是完全不同的。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刑事政策和司法实践,这不仅是量刑轻重的问题,有时甚至是罪与非罪的问题。对此,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放水案”的定性及后果加以分析研究,得出了“对诈骗与盗窃两罪加以区分”是很有必要的结论。本文通过对区别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有关理论、司法实践中区别两罪的做法进行了分析和研究。笔者认为:现有理论都只侧重于某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区分上述两罪的统一的标准,以至于具体处理一些容易混淆的案例时,根据不同的理论可能会得出不同的定性结论。经过分析和研究后,最后笔者得出结论,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要根据“易手论”,即涉案财物如何易手来判断:如果是秘密窃得即为盗窃罪;如果是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即为诈骗罪。再进一步分析和研究,笔者发现:按照“易手论”的观点不难发现,任何诈骗罪和盗窃罪容易混淆的案件可以分为三个时间段:即财物得手前、财物得手期间和财物得手后,而案件的性质是决定于第二个时间段即财物得手期间。按照时间段可以划分诈骗罪和盗窃罪容易混淆的案件:如是在财物得手期间起作用的是秘密窃取的则是盗窃案,它又有四种案例类型,即先骗后偷、先偷后骗、明骗暗偷、名骗实偷;如果在财物得手期间起作用的是欺骗则是诈骗案,它只有一种类型,即名骗实骗。最后,笔者运用“易手论”对一开始提出的“放水案”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后得出结论:被吴江市人民法院定性为诈骗案的“放水案”实为盗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