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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是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为满足当事人的个性化的利益需要、由当事人在发现真实与促进诉讼之间权衡并作出相应的选择而设计的制度。从司法理念的角度来看,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实质上体现了以“公正、高效”为核心的现代司法理念。构建完善的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已经成为司法现代化道路上的必然选择。但反观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现状,虽然法律对此也有一些规定,而且目前学界对此的研究也很热,要求构建程序选择权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但从总体来说,程序选择权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在我国还是刚刚起步,研究并不充分,法律也并不完善,构建程序选择权制度的条件和基础尚未具备。因此,本文拟通过探讨程序选择权制度生成和实现的内外部原因,比较英美法系国家、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状况并通过分析对构建程序选择权制度影响最大的我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的特征,来论证我国目前构建程序选择权制度的缺失和不现实性,并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程序选择权的构想。在此立意下,《构建程序选择权制度之理性思考》草成。本文包括导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由六章组成。第一章主要先整体分析了一下程序选择权这一概念的定义、性质和根据各国法律规定的基本内容,着重从内涵角度诠释了这一概念。第二章先分析了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从哲学基础和法理基础两个角度进行了阐释。后论述了程序选择权的司法价值和意义,包括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增强判决的公信力、有利于满足纠纷解决的多元化需要等等,主张要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第三章比较了世界各国目前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情况。选择了有代表性的英美法系国家及大陆法系的台湾地区进行了重点分析,并阐述了我国目前国内的民事程序选择权现状。第四章主要分析了生成与实现一种制度包括程序选择权制度所需的内部及外部条件,其中内部条件包括程序主体的自由需求和利益需求,外部条件包括市场经济的要求、民主政治的要求、主体与社会的选择、法律的认可和配置以及诉讼文化与理念的积累与沉淀。第五章则主要论述了诉讼法律文化对于一国诉讼制度影响的重要性,并分析了西方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的特征,比较了两者的区别。第六章主要论证了我国目前构建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制度的缺失和不现实性,并提出了一些自己对于完善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构想。事实上,程序选择权制度是一个比较大的论题,而且探讨这一制度需要较强的理论深度和实践经历,而笔者学识和实践调查都有所不足,只能根据一些学者们的研究和笔者自己的一点思考,对这一论题作一个概貌性研究,文中疏漏在所难免,还望各位老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