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刑事诉讼当中,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是一个基本原则,被告人针对控方的有罪指控提出辩解理由也被认为是其积极行使辩护权的正常表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可以轻松地安享由此带来的所有好处,“幽灵抗辩”现象的广泛出现说明一味地要求控方承担所有证明责任已经不能维持刑事诉讼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之间的价值平衡。在特定的诉讼节点,被告人需要对其提出的辩解理由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对实践当中广泛存在的“幽灵抗辩”现象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旨在减少司法实务部门在面临这一问题时产生的困惑,为证明责任的正确分配提供参考意见。同时对被告人承担一定证明责任可能带来的负面风险提出建议和对策,以维持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之间的最大平衡。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主要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控方指控被告人赖某违反约定向他人提供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导致原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而被告人赖某辩解该第三人所使用的商业秘密并非由他提供,而是另有其他来源,但无法提供具体来源。双方围绕被告人是否应该对其这一辩解理由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争论不休。这一部分主要通过实例的分析,引出司法实践当中的办案人员对被告人是否应该承担证明责任观点不一,从而在下文中运用相关法理来进行分析和论证。第二部分是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首先提出本案在实践中并非个案,刑事辩护中“幽灵抗辩”现象是广泛存在的,接着对“幽灵抗辩”进行学理上的分析,并简要归纳了几种实践当中常见的表现形式,得出“幽灵抗辩”问题的实质在于对被告人辩解理由的证明责任分配不明;其次,分析实践当中对于应该由谁来承担该证明责任的两种不同观点,得出本文的观点是应该由被告人承担其辩解理由的证明责任,并给出依据。最后讨论让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几种情形以及应当允许被告人通过提供线索和材料的方式履行证明责任,且被告人承担的证明责任不需要达到确信无疑的程度,只需证明到优势证据即可。第三部分是本案的分析。首先,本案控方提供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其次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是一种积极性的辩护主张,但是其对该辩解并没有提供任何可以供控方查证的线索,实际上属于“幽灵抗辩”的一种表现,应该由被告人自己承担对这一辩解的证明责任;最后,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可以认定被告人赖某有罪,而一审法官将该辩解的证明责任交给控方承担,并以控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为由,判决被告人无罪的裁判结果存在错误。第四部分为本案的启示。为了应对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辩解事由的证明难问题,兼顾合理分配证明责任和查明案件事实,应当完善刑事推定规则,破除证明困境,充分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此外,为从根本上降低被告人提出“幽灵抗辩”等辩解事由的可能性,应当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障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从而劝解被告人早日认罪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