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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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交易活动出现了更深更广的趋势,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因缔约过失产生的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加,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行为需要法律调整。而我国《合同法》借鉴国外的理论引进了缔约过失责任,但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通过采用比较分析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本文主要分为五大部分。引言部分主要描述了研究缔约过失责任问题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以及对我国的影响。 第一部分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概述。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和发展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探讨,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思想起源于古罗马,而德国的耶林使其系统化和理论化,随着判例学说的发展,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在各国都有所发展,各个国家都形成了符合自己特色的制度。通过比较分析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含义的几种学说,进一步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加以界定。 第二部分为缔约过失责任及其与其它民事责任的比较。从学说和司法方面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进而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加以比较。 第三部分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首先探讨了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主要利益即信赖利益,分析了信赖利益的特点,采用对比的分析法,把两大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与我国的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作了细致的分析,进而探讨我国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所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为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与完善。针对我国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理论准备方面、基本概念、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及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以及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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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是人之生存的物质载体,身体权是维护人之生存的重要权利,如何认识身体,如何更全面地保护身体,是人自我意识逐步增强后亟待解决的两个问题。本文在第一章首先论述了身体的范围,认为身体是人表现于外的客观物质存在,身体包括对人之生存具有意义,且具有社会伦理价值的添附部分,也包括未出生者的身体。身体是公民享受法律人格的基础,离开了身体,人则无任何权利可言。在第二章,本文介绍了身体权的法律内涵,认为身体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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