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道路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建立健全一种有利于受害人保护的法律机制,对于社会的安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是十分必要的。因此,社会必须构建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多层次保障体系。该体系包括社会救助、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侵权损害赔偿等多项内容。我国机动车商业保险已经成熟运作一段时间,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正式确立于2004年5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后,各地相继出台地方性的强制责任保险立法。2006年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统一了全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强制保险的引入,与商业保险并存赔偿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在先,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将不同于传统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赔付,两者并存赔偿产生多种法律问题。本文从分析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背景入手,继而提出我国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并存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原因及进行规制讨论,提出对该制度完善的构建设想。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域外背景及我国现状。第一节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域外背景进行分析。第二节介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域外立法例。第三节对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背景进行分析。第四节介绍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现状。通过对我国与域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历史变迁作比较分析,引出我国与域外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发展路径不同,我国的发展模式易产生保险之间的法律冲突。第二部分讨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并存赔偿的法律问题。第一节阐述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的法律问题。认为两者并存赔偿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并在免责赔偿、赔偿范围计算方式、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四方面存在法律问题。第二节从宏观层面上分析产生这四个问题的制度、企业主体及外部监管等原因。第三节立足于四个法律问题逐一具体分析。第三部分对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存法律问题进行规制分析。第一节探讨并存赔偿法律问题在何路径上进行规制。第二节对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免责赔偿、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如何进行法律完善逐一探讨。第四部分构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并存赔偿途径。第一节提出协调规制的价值理念。认为公平价值取向及有利于受害人、保险市场的发展是最重要的价值理念。第二节对解决本文提出的法律问题提出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