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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军队必然是法治军队,随着“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上升为治军基本方略,军队法治建设驶入快车道。“依法治军”重在“依法治权”,军队作为权力高度集中的武装力量,其权力的行使更应受到监督。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手段,一方面能够起到司法监督作用,另一方面能够有效解决行政纠纷,切实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017年5月23日,习近平主席亲自审定批准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在广州、北京等军事法院开展军事行政审判试点工作的方案》和《关于试行审理军事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随后2017年7月3日,《解放军报》《中国军网》《国防部网站》等权威媒体均发布消息,称军事行政诉讼试点工作日前启动。这意味着我国的军事行政诉讼试点工作从筹划准备向试办案件迈出了关键性一步,标志着探索建立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实现了重大进展。受案范围既是整个军事行政诉讼工作的基础,同时也是军事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难点。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由于军事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军队的高度统一性、军事司法实践的开创性等因素相较普通行政诉讼而言更具难度。本文以改革试点下的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研究对象,运用理论分析与实践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进行剖析。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研究思路,全面搜集资料,实地开展调研,对受案范围存在问题归纳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军队现状、现行法律规定及外国先进做法对我国的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第一章明确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关重要概念,为全文做好理论铺垫。军事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军事机关、军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的具体事项行使行政职权,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而军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军事法院受理军事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即哪些军事行政行为可以由军事法院以诉讼程序进行处理。第二章剖析我国当前的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状,包括改革试点下的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以及试点军事法院的司法实践情况。第三章针对我国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提出存在的问题,并就具体问题展开原因分析。问题体现为:第一,规定受案范围的法理基础薄弱。主要由于涉及军事行政诉讼的军事法律规范比较滞后,同时军事行政诉讼的基础理论研究停滞;第二,《意见》中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存在缺陷。有的规定与上位法冲突,有的规定与《意见》其他条文矛盾,还有的规定不完备;第三,受案范围过于狭窄,实践性不足。试点法院管辖权有限使得部分属于受案范围的案件无法实际受理,军队改革影响军事机关职能导致军事法院受理案件时缺乏事实依据。而军人本身面临的一些现实障碍更是在客观上阻碍了他们提起行政诉讼,降低了军事行政诉讼的实践性。第四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军队实际情况以及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参考国外成熟的经验做法提出一些有关我国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建议主要从两个角度考量,不但要完善受案范围的具体设计,还要完善与受案范围有关的其他制度机制。具体设计上,一方面调整《意见》关于受案范围的内容,将限制人身自由的军事行政强制措施排除受理事项,划入军队审计过程中的财产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在限制性原则下适当扩大受案范围,将军队内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部分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其他制度机制上,一方面要扩大原告范围,赋予非军人以原告资格;另一方面要营造良好的军事行政诉讼法律环境,建立更合理的军事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形成多元化的军事行政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