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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并购对东道国而言是把双刃剑,它在优化东道国资源配置的同时,也带来诸如市场垄断、阻碍民族产业发展、造成金融风险等消极影响。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对外资并购本国企业实施一定的监管,目的是趋利避害,促使本国经济健康发展。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始于1995年,其对我国经济同样具有双重影响,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对它监管。随着2006年我国加入WTO的过渡期的结束,中国市场进一步开放;2005年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已基本完成,股份全流通的实现为外资在证券市场并购我国上市公司提供了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配套法律文件的出台使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法律环境得到进一步的优化,我国上市公司正以其独特的优势成为外资争相并购的对象。上市公司是我国民族产业中最具活力的部分,外资对它的并购将会在更大范围和深度上影响我国经济。为消除影响中的不利方面,对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管成为我们更加关注的问题。但是与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需要相比,我国还没有一个与之相配套的健全的法律调控体系,并且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市场并购的效率。为此,笔者认为完善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法律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客观分析了外资并购上市公司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监管的实际,借鉴国外法律监管经验,提出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法律监管的完善措施,认为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重点应该完善证券市场监管、反垄断监管、外商投资法监管,这些法律各司其职,共同构筑起高效、透明、合理的法律监管体系。本文,首先在对基本概念进行明晰和分析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的基础上,论述了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法律监管的必要性、监管目标和监管所应遵循的原则。接下来,本文分析了我国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监管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监管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法律监管的整体思路。最后本文论述了我国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监管法律的完善,在证券市场监管部分,笔者提出股改后证券市场应以信息披露作为主要的监管模式,分析了新的要约收购制度下监管的健全;在反垄断法部分,笔者提出健全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在外商投资法监管方面,笔者重点分析了我国的审批制度、并对产业政策调节和股改后外资并购中国有资产的保护提出原则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