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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国际化,是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一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程度反映了一国证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成熟的程度,证券市场国际化已成为各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2001年11月加入了WTO(WorldTrade Organization),在WTO法律文件《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附件《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各国证券市场开放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各缔约国同意对国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允许外国在国内设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公平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国内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尽管WTO规则并不要求成员国开放证券市场一步到位,而是逐步自由化,但我国在最近几年开放证券市场已是必然,并且开放的模式也从过去仅仅开放B股市场、企业境外上市发展到允许外国投资者、证券商到国内来投资和经营证券业,即我国证券市场开放将更加深化和全面化。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原有的证券市场国际化法律制度就必须进行修改或补充。本文在对证券市场国际化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论述以后,对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作了梳理,接着对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一步深化过程中的几个主要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最后分析了在证券市场国际化过程中的国际合作.具体如下: 第一章主要论述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基本问题.本章中首先论述了证券和证券市场的定义及其功能,指出日常所说的证券是狭义的有价证券,是指资本证券,这也是本文所述“证券”的含义.证券市场是股票、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外国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如期货、期权等)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它具有融资功能、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投资风险分散功能、资产重组功能、宏观调控功能;其次论述了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含义。确定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含义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参与者,本文认为不仅证券发行者、投资者、交易者、中介者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参与者,监管者也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参与者,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指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为了实现资本的自由化将其活动在国际间扩展的过程。最后,本章介绍了世界各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概况。 第二章主要论述了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证券市场国际化不仅可以帮助企业融资,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还可以促进我国证券业、金融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在1982年就开始了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步伐。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是以向外融资开始的,1982年1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东京发行100亿日元武士债券,但这时我国尚没有一个法规来规范这种融资行为。1985年3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对外发行外币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的通知》,但这个法规主要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我国对外发行外币债券的归口管理部门,只能算是一个初步法规。198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这()规定对我国对外发行债券作了较全面的规制.为了进一步利用外资,九十年代初,我国又开始发行B股和企业境外上市.1991年11月我国第一只B股上市,意味着我国B股市场开始建立.我国B股市场的规范由地方法规开始,到1995年11月才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这是我国规范B股市场的最为重要的一个法规。1997年3月到1999年6月,B股立法经历了推荐预选制度的立废的反复过程。此后为了增大B股市场的容量,激活B股市场,国家先后发颁了三个法规.规范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最主要的法规是1994年8月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两种,所谓直接上市是指企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由中国政府有计划地推到境外上市,所谓间接上市是指企业通过把资产转移到在境外注册的公司达到境外上市的目()的上市方式。围绕着间接上市是否经中国证监会审批,企业与政府展开了较量,为此,政府发布了多个法规。与B股市场一样,我国企业境外上市也经历了推荐预选制度立废。 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立法经验,本文认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立法不足之处在于缺乏预见性。 第三章主要论述了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一步深化过程中的几个主要制度。由于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对一国证券市场的开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外国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商都将进入我国证券市场,包括A股市场,我国证券市场开始了一个新的里程,走向全面国际化。只有进行有创造性、预见性的立法才能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深化铺平道路。本章论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制度:1、外资并购。我国1995年开始允许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在对以往相关法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调整,一是并购过程中外资对企业所有权取得的程序和时间;二是对投资者国籍的判断;三是产业安全的保护;四是外资并购的监管。2、混业经营。在对中外混业经营现象进行分析后,本文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允许银行业与证券业的适度合作有利于促进二者的相互补充,也有利于提高我国证券业的实力,但是目前我国相关法规并对此不支持,因此,笔者对相关法规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一是对相关的基本法律作出修正;二是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三是补充监管法规,调整监管机构。3、A、B股合并。A、B股合并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一步深化的要求.对此,笔者认为,要实现A、B股合并,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解决国家股、法人股流通的问题;二是执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与资产评估体系;三是逐渐取消外汇管制;四是A、B股的价格差。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都要借助法律。4、境外上市。在分析了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后,本文认为要使我国企业继续成功地在境外上市,我国企业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会计准则国际化;二是信息披露规范化;三是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最后对我国境外上市公司的监管作了进一步分析。5、资本项目下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下人民币可自由兑换是影响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的主要因素,但本文认为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实现资本项目下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条件,但可以有限制地实行QDII制度。 第四章主要论述了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过程中的国际合作。本章首先论述了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在分析了国际组织在加强各国在证券监管方面的国际合作的努力后认为,完善国内监管法规是我国积极参加国际合作的基础。其次证券清算、结算的国际合作。证券清算、结算环节是证券市场风险产生的重要环节,为降低市场风险、提高市场效率有关国际组织和团体已经提出了一些清算、结算的标准,笔者对我国如何参与国际合作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最后本章论述了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国际合作。在分析了国际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规则的弊端后,笔者对信息披露实行—体化持赞同态度,认为信息披露—体化可以弥补现行的信息披露规则的不足,促进证券市场国际化,建议我国积极参与到证券市场国际化信息披露一体化规则的制定中去,在将来证券市场国际竞争中确立其应有的地位,促进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