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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Areas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以下简称ABNJ)生物资源是随着海洋技术与生物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得到重视的新型海洋资源,现有的国际公约尚未对该海域生物资源的利用作出明确的规范,由此产生制度规则上的空缺,进而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现实和法律问题。为此国际社会正在协商制定一份新的国际文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的框架下引导ABNJ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秩序,即“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相关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文书”(International Legally Binding Instrument under UNCLOS on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logical Diversity of Areas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以下简称“BBNJ 协定”)。在“BBNJ协定”谈判过程中,以何种原则作为指导原则存在争议,公海自由原则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是《海洋法公约》下支配ABNJ资源利用的两项传统原则,在当前“BBNJ协定”谈判中分别为不同利益阵营的国家所援引,形成对立局面。本文研究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BBNJ协定”中的适用问题,除引言和结论外,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章对于本文研究的基本问题进行概述,对于“BBNJ协定”的提出与发展进行梳理,明确“BBNJ协定”的主要内容,关于适用原则的争议以及不同国家的立场。同时,对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法律内涵进行界定。“BBNJ协定”是《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执行协定,在原则适用问题上不应与《海洋法公约》存在冲突,因此本章还对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海洋法公约》中的制度化体现进行阐述。第二章探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适用于“BBNJ协定”需要解决的前置法律问题。首先从ABNJ生物资源法律属性认知的理论分歧中确认该海域生物资源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应然性。随后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法律属性为基础,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适用符合《海洋法公约》立法精神、能够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海洋地位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理念三个方面对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BBNJ协定”中适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第三章在前文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理念融入到“BBNJ协定”的制度设计中。结合ABNJ生物资源开发的特点,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内涵为切入点,分三个方面阐释该原则如何在“BBNJ协定”中进行适用,提出在“BBNJ协定”中对于ABNJ生物资源共同利用与共同决策的出路,对惠益分享制度进行设计。第四章回归中国视角,考察中国在深海远洋资源开发硬实力提升背景下的软实力建设。结合中国生物勘探的实践发展,以负责任大国的身份认知为出发点、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引剖析中国参与BBNJ国际谈判的利益定位与立场选择,在决策定位方面,对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表述方式以及惠益分享制度的侧重点体现出中国态度,同时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探寻提升话语影响力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