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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仅需要构建以相关立法及社会救助措施为要件的防治体系,更要在对其进行概念界定的过程中,确立整个防治体系的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本文主要针对理论上和立法司法实践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并借鉴外国与台湾地区的先进立法,提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问题研究的价值目标,并对我国构建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防治体系提出若干具体意见。本文共分三章,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探讨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主要从“未成年子女”的界定、主体的范围、暴力行为的类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未成年子女”中“未成年”的界限应继续遵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子女”则对应不同类型的家庭暴力行为主体具有不同的含义。针对父母与监护人的家庭暴力行为,我国及别国皆有相应的法律规制;在这两种主体之外,用“其他家长”涵盖将来可能出现的其他主体类型,可以更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同时鉴于未成年人本身的特殊性,“暴力”的类型不仅包括通常的行为暴力、精神暴力,更应包括间接暴力。在此基础之上,将“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这一冗长概念界定为“家长暴力”这一全新概念,并对这一新概念的合理性、含义及缺陷予以论述。第2章介绍了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反“家长暴力”的相关立法及实践。在立法方面,美国《1989年儿童权利法案》及《1996年家庭法》第四部分、日本《儿童虐待的防止等的法律》及修正案与台湾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在民事保护令、间接暴力的定义与防治、监督探望权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在实践方面,在强调地方当局的责任的同时,突出社会机构的辅助作用,如日本的儿童相谈所等。第3章构建我国“家长暴力”防治体系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章首先分析我国防治“家长暴力”的相关法律,作为该防治体系的法制基础,并提出坚持以“儿童最大利益”、“家长暴力”防治体系由独立的法律防控与专门的社会救济措施构建等为主要原则与价值目标。在此基础上,将整个防治体系分拆为法律防控与社会救助两个部分。就法律方面,分别对《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反“家长暴力”的专门立法、婚姻法及刑法等进行探讨,提出确立“家长暴力”的概念、民事保护令的采用及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的区分等立法与修订建议。在社会救助部分,借鉴日本、香港等地的做法,发挥社区的预防及救助作用,大力支持民间组织在防治“家长暴力”的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