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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刑事司法中,犯罪损害赔偿的实现常常存在困难,而且在价值功能上有所缺失,恢复性司法中的犯罪损害赔偿具有很大的优越性,而且具有良好的价值功能,然而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还是受到局限的。
本文试图在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下设计一项犯罪损害赔偿制度,不论重罪还是轻罪都可以适用。在轻罪时,在恢复性司法框架内予以犯罪损害赔偿;重罪时,先执行刑罚再执行恢复性司法,犯罪损害赔偿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实现。同时指出,犯罪损害赔偿是具有刑事责任性质的赔偿,并且具有自身价值功能,它的惩罚性、遏制与预防犯罪等价值功能在本文设计的制度里是可以体现出来的,最后在制度设计上给出一些相关的建议。
本文第一章从介绍恢复性司法入手,分析恢复性司法的前景。旨在对恢复性司法做一个基础性介绍,认为在刑事领域里研究犯罪损害赔偿,要考虑恢复性司法的发展前景,在恢复性司法领域里研究是必要的。
第二章介绍犯罪损害赔偿的定义,笔者认为它的定义应当是什么,谈论在传统刑事司法中犯罪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接着分析恢复性司法中虽然价值和优越性突出,但存在适用范围过窄的局限。
第三章为本文的重点,首先参考了域外恢复性司法实践的新思路,也借鉴了英美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某些功能,尝试构思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犯罪损害赔偿制度。然后结合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案例进行思考,并提出建立犯罪损害赔偿制度应有相关配套制度实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