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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不能通过传统国际法来解决而是需要全球共同应对后,国际环境法随之产生。然而萌芽时期的所谓“国际环境法”仅仅是为了处理区域性或边界性的国际环境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已发展为多国性或全球性,这一问题的演化使得各国不得不集体重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这一矛盾。而这一矛盾的解决亟需一个共识来回应,于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应运而生,回答了人类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存在主权藩篱的人类社会,不得不遵循这样一个被普遍认可的原则,基于环境的整体性和生态的系统性,达成全球环境治理的共识,促进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推动国际环境法的不断发展。可持续发展原则逐渐成为国际环境法不可或缺的基础,对国际环境法有着深远的影响。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发展与国际环境法的的发展过程是一致的,国际环境法上的三次全球范围内的环境会议既是国际环境法发展的三大里程碑同时也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发展的重要标志,可持续发展原则起初重点是关注环保进而是发展与环保同等视之到如今是经济、社会、环保协调发展,这种演变指引着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方向。保护环境与发展是可持续发展原则需要平衡的两个重要方面,可持续发展原则平衡了这两个方面,使发展权与环境权可以一起实现,促进了国际环境法中发展权与环境权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原则以维护人类共同利益为出发点,促进了国际环境法的公益性。公益性是国际环境法日益凸显的一个特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涵体现了对国际环境法公益性的认可,对世义务、人类共同利益以及人类共同关注事项是国际环境法公益性的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一些内容可以适用到这些事项中,促进了这些事项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环境法各个领域,与国际环境法其他原则的关系密切,促进了相关基本原则的发展。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其他许多复杂原因,国际环境法的落实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而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一种被普遍接受的原则将会促进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与实施,推动环境纠纷的解决,国际环境法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今后将沿着国际合作的道路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