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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活动在中国社会中的影响日益提升,审判成为调控社会生活的手段之一,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受到其影响,司法的作用显得尤为突出。目前,司法理念的多样化使得我们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往往采用一种法律移植的方法,但盲目的照搬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现行任何形式的法律及司法制度,它们的存在和运作都不可能是一个简单的框架问题,是理念与制度二者相统一的结果。从我国既有的司法改革成果来看,司法理念没有被足够重视,只是积极地对司法制度进行构建,导致了理念本身缺乏成熟性或制度设计没能抓住理念精髓的问题。因此,司法理念呈现的新特点、新形势要求我们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选择与我国国情相匹配的科学的司法理念贯穿于司法改革。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文章的第一部分阐述了司法理念的内涵与价值。通过对司法理念概念的研究总结,延伸出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是基于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原则形成的一种价值观念,是符合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根植中国传统历史、立足中国现实国情、着眼世界现代文明的具有时代特点的司法理念。文章的第二部分阐述了新中国司法理念的演进。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司法理念演进轨迹进行梳理。总结出“人民司法”到“法律至上”再到“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一直指导着司法制度的设计和司法实践的运行。文章的第三部分阐述了对新中国司法理念的实践进行反思后所得出的结论。我国的司法理念混杂于传统法治文化与西方现代法治文化之中,主要体现在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观点曲解和教条式应用;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不统一;司法主体对司法理念认知的滞后性;以及“以人为本”司法理念在应用中的偏颇的几点不足。文章的第四部分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实践路径的完善,与文章的第三部分相呼应,就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可行性对策。在理论基础上,通过重新还原被漠视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精髓和在实践中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科学方法论,来实现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核心观点进行正本清源;在司法制度方面,通过改革审判权行政化、完善审判公开制度和构建司法监督机制,实现由司法理念到司法制度的规范过渡;在司法主体方面,通过塑造法官形象以及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来提升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和广大公民的整体素质;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正确理解“以人为本”司法理念,避免仅仅“以当事人为本”、疏通民意表达的渠道以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最终实现“以人为本”司法理念的核心主旨。